|浙江瑞安: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推广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一“淘宝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令赔偿损失( 二 )

在“淘宝客推广模式”带来电商增量的同时 , 该模式的权利保护方式和边界 , 亦成为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 本案中 , 法院判决认定“淘宝客”将侵权视频添加商品链接并发布于平台账号中用以推广赚取佣金的行为构成侵权 , 有助于引导和规制“淘宝客”合法合规进行推广 , 保护具有独创性短视频的著作权 , 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 。 同时 , 法院明确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 对于主观上不具有过错 , 客观上也未参与或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电商卖家和网购平台认定不构成共同侵权 , 在法律框架内为“淘宝客推广模式”提供司法保障 , 切实促进新型网络营销推广健康发展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余建华 芮 萱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