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没有结婚证的处理情形分两种 未领结婚证诉讼离婚应如何处理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了规定结婚的双方务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结婚登记,获得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 。
现实中,双方以夫妇为名一起生活,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那这种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假如离婚诉讼,该如何处理呢?下边,使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
起诉离婚,没有结婚证的处理情况分两种:
第一种,从没办理过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了规定结婚的双方务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结婚登记,获得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妇为名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有所差异:(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双方早已合乎完婚具体要素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执行之后,双方符合完婚本质要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在其案件受理前补领结婚登记;未补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又分下列二种情况:
1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妇为名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到离婚诉状,实际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原告身份证扫描件及其它能证明存有事实婚姻的证据,例如,备案有夫妻关系的户口簿,村委会、乡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亦可 。
2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妇为名共同生活的且符合完婚本质要素的,先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登记再提起离婚诉状;未补领结婚登记的,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解决 。
第二种,办理过结婚登记丢失或毁损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
最先,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 。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标准》(民发[2003]12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方丢失、毁损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长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因而,依据此条规定,丢失、毁损结婚证的,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
次之,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示婚姻登记记录的证实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标准》第五十七条明确了申请补办结婚证的,被告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补办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一般要求双方均在场开展照相才能办理补办结婚证 。而离婚诉状通常是一方不愿意离异另一方才会向法院提出诉讼,不肯离婚的一方往往不会配合欲离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 。这种情况下,欲离婚的一方应如何证明其夫妻关系存有呢?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标准》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含出示婚姻登记纪录证实 。因而,已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示婚姻登记纪录证实,以证实婚姻关系的存有 。
再度,可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单位查看并打印婚姻登记档案 。有被告方体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出示婚姻登记记录的证实,该怎么证明夫妻关系存有?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理应创建婚姻登记档案 。制订立卷、存档、存放、转交制度,精确把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储存状况 。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必须查档的婚姻被告方出示有关婚姻登记纪录证明或告之其档案存放地 。”因而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转交而无法出示婚姻登记纪录证实,这时,婚姻登记机关理应告之被告方婚姻登记档案存放地 。
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存放一定阶段后向平级国家档案馆转交 。因而,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平级国家档案馆 。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婚姻被告方拥有合法身份证件,能够查看个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可借出,仅限于现场查看;打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盖上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图章方为有效 。盖上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影印件亦可证实夫妻关系存有,当事人可凭该影印件做为婚姻关系的证实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起诉离婚,没有结婚证的处理情形分两种 未领结婚证诉讼离婚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