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子女可就自己生活费超出父母离婚协议提出合理要求

【必要时子女可就自己生活费超出父母离婚协议提出合理要求】
必要时 , 孩子可以对生活费超过父母离婚协议提出合理要求
案件回望:
4岁的小明诉说 , 母亲王英和父亲刘松(笔名)于2008年2月经民政登记离婚 , 双方同意小明由王英抚养 。小明自2008年8月1日起进入某幼儿园 , 每月必须缴纳托费、餐费等费用共计624元 。母亲王颖本人是一家电器店的员工 , 月收入约1500元 , 而刘松作为出租车司机 , 月收入约2500元 。因此 , 在母亲的代理下 , 小明向法院要求刘松每月支付650元赡养费 。刘松辩称 , 离婚后 , 承诺孩子由母亲独立抚养 , 王英应遵守协议 。假如王颖经济困难 , 养育不力 , 可以改变养育关系 , 由父亲养育 。
经审理 , 门头沟法院最终判决刘松每月向小明支付500元赡养费 , 直至小明18岁 。
法官说法:
离婚后 , 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孩子 。一方抚养的子女 , 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关于儿童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定 , 不妨碍儿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裁定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王英英和刘松离婚时 , 小明没有上幼儿园 。现在小明上幼儿园了 , 消费支出显著增加 , 刘松有支付赡养费的水平 , 尽可能支付赡养费 。因此 , 法院支持小明规定刘松支付赡养费的申请 , 实际赡养费金额由法院根据小明的具体必要性和刘松、王英的压力水平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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