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取保候审的后果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没经实行机关准许不可离去所生活的市、县;
二、家庭住址、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产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实行机关汇报;
三、在传讯的情况下立即归案;
四、不可以其他方式影响见证人做证;
五、不可摧毁、伪造证据罪或串供 。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机关可以按照案子状况,勒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是多种要求:
(一)不可进到特殊的场地;
(二)不可与特殊的工作人员见面或是通讯;
(三)不可从业相应的主题活动;
(四)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签证有效证件、驾照件交实行机关储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2款要求,已缴纳保证金的,收走一部分或所有保证金,而且区分情况;
勒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再次缴纳保证金、明确提出担保人,或是监视居住、给予拘捕 。对违背取保候审要求,必须给予拘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优先拘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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