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 常年不住物业费怎么交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 常年不住物业费怎么交】根据规定,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和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者按照省、市、县有关部门减免空置房屋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缴纳物业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