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 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吗 限高两年后自动撤销吗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或判决不离婚 一方不肯离婚自己一个人能离吗
-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司不开误工证明怎么办
- 延期审理的申请书是怎么样的
-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
-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
-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件应当先调解和好吗 法院怎么调解离婚案件
- 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公诉能否转化为自诉?
-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哪些刑事案件应该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