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一名男子为了不偿还债务,与父亲勾结,将资产免费转让给父亲,试图避免实施 。日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借款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
2002年2月,丽水人叶颖龙注资12.7万元,与亲属一起申请成立花岗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颖龙,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 。同年4月,叶颖龙逐渐与商人王朝贵进行了业务往来,王朝贵将其交付给在俄罗斯做生意的叶颖龙 。叶颖龙7月回国时,向王朝贵出示了50万元的借据 。
然而,在接下来的9月份,叶英龙与父亲签署了一项协议,承诺将他在花岗石公司的12.7万元注资金额转让给父亲,并承诺“乙方(父亲)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所有金额交给甲方(叶英龙)” 。当时,公司拥有价值200多万元的财产,对外基本无债务 。12月,花岗石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工商变更,叶英龙股东身份消退,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父亲 。
截至2003年1月,叶英龙两次偿还王朝贵3万元,其余未偿还 。王朝贵因此向法院起诉了叶英龙 。同年6月,法院裁定叶英龙偿还王朝贵的47万元 。但在判决生效时,叶英龙没有财产可以执行 。王朝贵以叶英龙和父亲虚报财产出让为由起诉法院,规定撤销两被告之间的财产转让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叶英龙与父亲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应确立股权转让款的实际金额,而不是“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所有要求金额交给甲方” 。根据花岗岩有限公司拥有商品房、住房用地等价值200多万元的财产,2002年9月叶颖龙转让股份时,其25%的股份价值应大大高于12.7万元 。如果不逃避债务,叶颖龙不能以12.7万元的价格转让 。
法院认为,2002年9月,叶英龙将向父亲转让股份,以逃避债务,与父亲恶意串通,免费转让财产;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债务人王朝贵的债务,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撤销了被告叶英龙与父亲之间的财产转让 。该裁定已生效,法院将实施叶英龙所有的上述财产
【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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