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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原告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头条公司)与被告某技术服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 , 在应知用户利用其所提供信息存储空间 , 实施侵害两原告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情况下 , 虽然采取了通知-删除措施 , 但未能“有效制止侵权” , 应对A平台用户提供38条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的民事责任 。
案情速递
\uD83D\uDC49 两原告诉称 , 其经权利人授权 , 依法享有今日头条和西瓜视频“农村四哥”账号下原创视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 A平台“农村四哥”账号与西瓜视频“农村四哥”账号的昵称和头像相同 , 且大量传播上述原创视频作品 , 吸引众多用户在A平台在线观看、下载、分享侵权视频 。 2021年7月以来 , 两原告持续向被告发函40余次 , 要求被告删除侵权视频 , 并采取“能够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以制止持续侵权行为 。 但被告既未及时删除侵权视频 , 也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 , 导致侵权账号仍在持续发布侵权视频 。
【微信|管控侵权短视频不力,平台被判赔30万】两原告认为 , 被告长期、持续地实施上述侵权行为 , 严重影响短视频收益及流量 , 给两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 侵害了两原告对其视听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被侵权短视频账号 ▼
\uD83D\uDC49被告辩称 , 一是涉案视频内容系视听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尚不能明确;二是被告系网络服务提供商 , 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 对网络用户上传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 不构成侵权 , 且已及时采取通知-删除的必要措施 , 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裁判要点
一、不同类型作品以及同一作品类型中各个分类作品之间均可能存在不同的独创性判断角度 , 应从三个方面考虑纪实类视听作品的独创性:
\uD83D\uDD38 其一 , 对素材的选择 。 纪实类视听作品的内容均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人物、事件等 , 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主要体现在如何在各种现实素材中进行选择并加以运用 。
\uD83D\uDD38 其二 , 对素材的拍摄 。 视听作品的共性在于画面的上下衔接体现出的独创性 , 在实际拍摄过程中 , 采用何种角度、手法进行拍摄 , 带给观众何种视觉感受 , 存在个性化差异 。
\uD83D\uDD38 其三 , 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 。 视听作品的最终表现形式为连续画面 , 即便是相同素材及相同拍摄画面 , 制作者采用不同方式进行选择、编排 , 也可能形成不同的视听作品 。
二、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 关键在于对客观侵权事实的主观认知 。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 , 可根据“明显感知”标准和“重复侵权”标准两个层次进行判断 。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多次收到侵权投诉通知 , 并被要求对同一侵权账号采取预防性措施的情况下 , 仍未采取“能够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 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应知” 。
三、关于必要措施的限度 。 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合理时 , 应当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管理能力、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采取的措施对有效制止侵权是否具有必要性等因素 。 必要措施最终需达到“能够有效制止侵权”的实际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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