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分夺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 不过 , 其上诉请求并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
数据安全至关重要
值得关注的是 , 该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明确指出 , 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和密码是腾讯公司重要的用户数据信息 , 珍分夺秒公司通过被诉软件获取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密码并提交至其服务器 , 在此过程中一旦出现信息泄露 , 微信公众号用户所运营的账号及内容将被置于极大的风险中 , 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 损害微信公众号的正常运营秩序及安全 , 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 因此 , 该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
事实上 , 在日常生活中 , 类似被诉软件的第三方管理软件还有很多 , 有的还出现过用户数据信息泄露事件 。 为了保护数据安全 , 我国于2021年6月通过了数据安全法 。 然而 , 对于涉数据安全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 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该案终审判决为即发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处理、涉数据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适用标准的探索等 , 提供了思考样本 。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黄彩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 该案的审理有三点意义值得关注:首先 , 该案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二条兜底条款的适用要件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业界称为“互联网专条” , 用于规制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该规定的前三款涉及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问题 , 但均未涉及数据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公证材料显示 , 被诉软件曾被用户下载超过2623万次 , 腾讯公司逾2000万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被上传至珍分夺秒公司的服务器 。 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基础 , 在于“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 。 该问题的最终判决认定 , 对于“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有着样本式意义 。 其次 , 对互联网经营者的即发式数据安全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 虽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珍分夺秒公司已实际利用其所收集的海量用户信息 , 但用户数据安全缺乏保障是实际存在的 。 案件的处理有效防止了平台运营用户数据安全的即发式风险 , 避免了数据安全风险对交互平台正常运营秩序的冲击 。 再次 ,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数据安全立法精神 , 兼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公共利益、数据安全、用户权益和规范竞争等因素 , 案件最终认定300万元的赔偿数额 , 当事人在宣判后表示主动履行判决 , 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示范性意义 。 (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徐晓霞)
【电子商务|腾讯起诉“公众号助手”商标侵权,竟是因为……】(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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