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在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时候 , 要先知道具体的行为是怎样的 , 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 , 然后再结合其他因素 , 这样才能定罪处罚 。那么大家知道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
1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
殴打 , 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 , 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 。换言之 , 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 。亦即 , 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 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 , 也属于殴打 。例如 , 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 , 成立殴打 。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2)在我国 , 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 , 所以 , 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 。换言之 , 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 , 但不可能造成伤害 , 也属于殴打 。
(3)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 , 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 , 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 不宜认定为殴打 。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 。例如 , 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 , 虽然是有形的方法 , 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
(5)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 , 所以 , 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 。但是 , 一方面 , 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 , 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 , 如前所述 ,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所以 , 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 , 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
(6)基于同样的理由 , 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 , 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但是 , 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 , 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
在中国现阶段 , 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 。所以 , 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 。情节是否恶劣 , 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 。例如 , 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 , 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 , 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 ,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 , 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 , 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但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 , 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 , 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 情节恶劣
追逐 , 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 , 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 。显然 , 这两种行为 , 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 , 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 。辱骂 , 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 。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 , 对一般人的谩骂 , 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 。情节恶劣的判断 , 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 , 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 ,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 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 , 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与刑法第293条第1项相比 , 第2项的要求似乎较为缓和 。因为第1项除要求殴打他人之外 , 另要求“随意”与“情节恶劣”;而第2项仅在行为之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条件 。但在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 , 不能将该罪中的两个类型作程度差异的解释 。所以 , 大体而言 , 第2项成立犯罪的情节要求 , 应高于第1项的恶劣程度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 , 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 , 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 , 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 , 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例如 , 乘坐出租车后 , 迫使对方不收受出租费用的行为 , 也宜解释为强拿硬要行为 。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 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损毁财物 , 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 。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 , 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 , 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 。就损毁财物而言 , 任意 , 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占用公私财物 , 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 。“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 , 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 。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 , 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情节是否严重 , 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 , 强行的程度 , 任意的程度 , 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 。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 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 , 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 。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 , 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 。同样 , 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 , 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 , 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 , 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 , 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 , 则另当别论) 。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 , 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 。起哄闹事 , 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 , 或者说 , 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 。起哄闹事行为 , 应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 , 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 。例如 , 甲与乙在电影院看电影时 , 因为争座位而相互斗殴的行为 , 不能评价为起哄闹事的行为 。在实践中 , 往往表现为数人共同起哄闹事 , 但本罪的成立并不以数人共同实施为前提 。换言之 , 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 并不是必要的共犯 。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 , 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 。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 , 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例如 , 行为人是在公共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 , 还是在公共活动结束时起哄闹事 , 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 , 还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活动 , 对于判断结论会有重大影响 。
寻衅滋事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 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破坏 , 因此我国才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 , 一旦被定罪就要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要是还想了解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 , 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