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投案人是否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单位一般自首的司法认定


(一)单位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1单位自动投案
①自动投案的核心
在刑法理论上 ,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 , 归案以前 , 自己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的举动 , 自动投案是归案的方式之一 。“自动投案针对自首创立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 甚至关键性的 , 何不说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的本质属性 。”1单位犯罪的主体一定要依规创立 , 有着一定资产或经费 , 能以自身为名承担责任的企业、公司、工作单位、机关、团队 。2单位本身没有意志和观念 , 是无生命的社会团体 , 仅具备拟制人格 , 即仅仅是一种法律上人格化的部门 , 单位的一切活动都受单位中自然人操纵 , 均须根据单位成员落实措施 。因而 , 自动投案的核心不可能是单位自身 , 而只能是单位中的一些成员 , 且这种成员的自首行为须代表犯罪单位的总体信念 。实际言之 , 单位的什么成员能够代表单位执行自首行为 , 又怎么判断其行为是否代表单位的总体信念 , 并非行为是判断单位自动投案的关键 。
有关“单位的什么成员能够代表单位执行自首行为” , 因为单位成员身份具备两重性 , 一方面是具有独立、确实人格的自然人;另一方面 , 其也是单位的一分子 , 使单位拟制人格的媒介 , 单位成员所开展的行为性质 , 即到底是单位成员的个人行为或是代表单位开展的单位行为 , 通常无法区别 。小编认为 , 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及其经单位决策机构或领导者分派到司法部门投案的单位成员 , 应是单位自动投案的自然主体 。
而对单位犯罪的别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能否代表单位的总体信念 , 在理论界一般有肯定说和否认说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 。小编认为 , 因为这部分成员是要实现单位犯罪意图而积极开展与实施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人员 , 其只是将单位信念付诸实施的实行犯 , 而非单位信念的直接策划、指挥者 , 并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 , 其行为只有创立本人自首 。因为突发情况 , 单位已被合拼、分立或解决的 , 代表单位投案对象也会出现转变 , 文中不再赘述 。
3有关“单位投案人是否代表单位的总体信念” , 关键是调查该单位成员的投案行为是不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或领导者确定开展的 。在司法实践中 , 一般有两种状况:一是投案是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二是经单位责任人确定 。如该投案人的行为是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机构或公司公司的主管厂长等领导者确定开展的 , 即可评定该自首行为系代表犯罪单位的总体信念②自动投案对象
有关自动投案对象 , 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 通说觉得 , 对犯罪承担侦察、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及嫌疑人所属单位、城镇基层党建或其它相关负责人员是自动投案对象 , 也有观点认为 , 国家安全机关、纪检部门、工商税务等职责机关、乃至受害人都属于自动投案对象 。小编认为 , 对自动投案对象 , 需作广泛了解 , 以激励犯罪单位投案自首 , 从而降低司法成本 , 合理完成刑罚目的 。
【单位投案人是否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单位一般自首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