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累犯的条件有哪些,对累犯怎么处罚?


1累犯的条件是什么?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折磨,在刑罚执行结束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一定范围的罪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酷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原谅后五年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酷刑的犯罪分子 。这种累犯的特点是前罪和后罪都是普通犯罪,或者前罪和后罪都是普通犯罪 。一般累犯的构成标准如下: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
我国刑法第一要求,一般累犯前后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侵权人犯罪前后犯罪为过失犯罪的 。或者前后犯罪之一是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 。
(2)刑事标准:前罪裁定的刑罚和刑罚 后罪所判的酷刑全部高于刑期 。
前罪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酷刑小于刑期,或者其中一人小于刑期的,不能创立累犯 。具体来说,前罪判处的酷刑为拘留、控制或者床单处有期等于以上酷刑的,后罪应当判处拘役、控制或者床单处有一定的附加刑,不得设立累犯 。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酷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终确定其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 。
(3)必要条件:前罪刑罚执行结束或者原谅后 。
这里的刑罚执行结束,是指主刑执行结束,不包括附加刑,即只需执行5年内犯罪,虽然附加刑尚未执行,但仍可以创立累犯 。宽恕是指宽恕减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酷刑的罪犯 。无论在酷刑逐步实施前还是在酷刑实施过程中遭受宽恕,只要在5年内犯下一定罪行,就可以构成累犯 。刑罚执行结束之日起或者原谅之日起计算五年内期限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应当用数罪并罚,不能称为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结束或者原谅五年后,不构成累犯 。
(4)时长标准: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结束或原谅后5年内 。
我国刑法将后罪的产生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结束或者原谅后5年内作为时间标准 。对已执行刑罚或者原谅的犯罪分子,从刑罚执行结束或者原谅之日起计算;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前后两罪的五年间隔必须准确,不得修改 。计算单位以天为准,刑罚执行结束之日或原谅之日五年后的前一天为满五年 。
【构成累犯的条件有哪些,对累犯怎么处罚?】二是后罪刑事犯罪在前罪犯罪执行后5年内执行,结果出现在5年后,仍应构成累犯 。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不构成累犯 。因为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磨练到期原判的酷刑不再执行,即原判的刑期实际上不缺乏构成累犯的不必要标准 。
如果侵权人在海外犯下的刑事犯罪没有违反中国刑法,虽然经过外国审判和处罚,但不能成为构成累犯的条件 。侵权人受到外国刑罚并酷刑的,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可以作为累犯的标准,也可以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处罚 。
(2)特别是累犯的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受到处罚、执行或者原谅后随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组成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
如果侵权人前后两种犯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一种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创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殊累犯 。至于能否构成一般累犯,应当按照一般累犯的构成标准进行判断 。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后罪应判处的刑罚制 。
换句话说,即使前后两罪或其中一罪被判处管制、拘留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殊累犯的设立 。
(3)前罪刑罚执行或者原谅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
二、 如何惩罚累犯?
累犯比初犯和其他罪犯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更多的人身危险和更严重的社会危害特征,这取决于对累犯应当严格处罚的量刑原则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明确刑事处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是一般累犯的条件,还是特别是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都必须在法定刑罚范围内,被判处相对较重的酷刑,可以使用较长的刑期,没有灵活的空间 。
二是对许多不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和初犯进行从重处罚,但以下不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和初犯作为从重处罚的参考规范给予从重处罚 。具体来说,是指在特征、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似条件下,对不构成累犯的不构成累犯的刑事犯罪进行比较时,应当对不构成累犯的酷刑进行从重处罚 。
第三,对累犯从重处罚并非全部判满贯,即全部被判法定最高刑 。
第四,要正确处理累犯的刑事处罚问题,不仅要正确认识和掌握从重处罚的原则,还要考虑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应当以犯罪人的罪刑较轻、悔罪、返回社会不危害社会执行犯罪为条件 。对于知错不改、人身危害较大的累犯,当然不能适用缓刑 。否则,不仅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累犯的转变 。我国酷刑预防犯罪的效果取决于缓刑适用于清除累犯 。
总之,中国司法部门要结合实际,正确把握累犯的构成和可用标准,适当运用,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国家的稳定团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