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贯彻落实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要求 , 恋爱中彼此为了促进感情 , 一方位另一方赠予财物或是彼此互送财物属于赠予 , 可以不退回;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 , 一方规定返还时要酌情处理 , 赠予方生活艰难的 , 应给予返还;若女性借婚契之机从男方处获得财物 , 乃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 而女性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私收男方财物 , 导致男方经济利益受损得话 , 也可组成民法里的不当得利 , 理应退回不当得利 。
【案例解析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 恋爱中赠送的财物如何处理】案例解析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
婚姻法彩礼:婚前给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要求:“被告方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彼此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彼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艰难的 。适用前述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依据司法实践中针对很多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 最后可以被认定“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最终判决返还的却屈指可数 。归根结底:
第一 , 当今社会人口流通性很大 , 双方经常来自不同的地方 , 婚俗有所差异 。而婚姻法解释规定的理应返还的彩礼往往就是订婚仪式上赋予的 , 这就给司法实践评定增添了艰难 。
第二 , 随着恋爱的随意 , 财物的给付时长大大提早 , 难以认定为“彩礼” 。爱的“快餐化”带来了男女之间相处流程的加速 , 通常相处时间不长便赠予很多礼物 , 甚至出现了一些“索要财物”的情况 。这种恋爱期间给付的大量财物难以被认定传统定义上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 。
第三 , 证据调查艰难 , 也帮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增添了艰难 。男女恋爱期内爱情不错 , 在婚礼购置环节中即便给付金额较高的财物一般也不会去保存单据 。一旦分开 , 一方起诉另一方返还为完婚赋予的很多财物 , 质证存有艰难 , 往往很难证明是给付的“彩礼” , 在女性否定的情形下也难以证实对方收到这种钱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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