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减刑新规定有哪些


经济犯减刑新规定有什么
(一)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要求:
被判处管控、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用心遵循监规,接纳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得,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理应减刑:
(一)阻拦别人重要犯罪行为的;
(二)举报牢房里外重要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抗洪涝灾害或是清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别的杰出贡献的 。
(二)减刑之后具体实施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时限:
(一)判处管控、拘留、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定减刑的死罪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规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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