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赔偿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强制保险问题强制保险赔偿的不足
【强制保险赔偿存在的问题】《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结算率显著提高 。然而,当同一交通事故导致多个第三方受伤或死亡,强制保险不能支付多个第三方时,强制保险如何支付多个第三方存在许多问题 。
小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首先,受害人的起诉时间与法院不同,法院不能合并 。因此,裁决或调解的赔偿标准和责任不同 。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对赔偿标准、赔偿义务和强制保险的分配提出质疑或投诉,危及执行结案效率;
第二,由于受害人的起诉时间与法院不同,受害人申请保全强制保险的时间与查封、冻结清洁的顺序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分配强制保险形成了很大的差异 。一项建议认为,应按保全措施的顺序进行赔偿 。另一种建议认为,强制保险是向同一交通事故的第三方支付的,无论法院是否审理一份或多份裁决或调解,强制保险都应按赔偿金额的比例分配 。
第三,案件审理前,受害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将车辆强制保险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交给申请人,其他受害人不得到强制保险的赔偿 。
第四,由于审判或实施的法院不同,强制保险被法院转移后,其他法院无法恢复,知道受害者争相保护诉讼前,审判法院争相查封、冻结强制保险,部分法院将强制保险全部转移到案件或法院 。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法院的审判和实施导致了混乱,一些法院也反复转移强制保险,使汽车保险公司和被告提出质疑、上访等 。
《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要求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方义务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义务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以下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应解释为:一是强制保险是我国实施的强制援助制度;二是责任限额内的强制保险赔偿;三是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第三方(每个第三方);四是不足部分按义务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