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 , 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 , 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一般来说 , 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 , 质证时 ,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 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
法规条文规范限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经司法鉴定未经篡改的电子证据;
“经具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标准的鉴定程序鉴定的电子证据 , 应被认定具有真实性 。”
构建电子证据链闭环:由于电子数据实时产生、易灭失等特性 , 契约锁针对电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实时记录存证 。将电子证据存证、取证贯穿在电子合同每一次操作过程中 , 构建电子证据闭环 , 确保电子合同的证据证明能力 。
合同签署与传输:
在技术上 , 通过CA身份认证与信息加密技术 , 保障合同签署过程中签署身份真实可信、不可抵赖 , 签署内容不可篡改 。
电子合同签署与传输过程中 , 利用哈希值固化技术 , 对每个操作节点的电子数据固定并留存 。通过比对签署前后的合同原文哈希值即可对电子合同是否被篡改给予证明 。
合同数据存与证:
借助时间戳技术 , 电子合同在签署、存储、传输等过程中的每一次操作都可以加以固定 , 使每一个环节的电子数据之间相互关联 。
同时 , 为了确保电子数据存储的公平公正与权威性 , 电子合同平台联合东方公证处实现电子合同公证服务 。根据合同当事人申请 , 平台可提供具有权威性的公证书证明电子合同作为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
文章插图
电子证据提取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 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
第八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 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 , 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 并制作笔录 , 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 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 , 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 。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 , 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 , 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 , 可以提取电子数据 , 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 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
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 , 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 , 必要时 , 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 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
第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 , 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 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 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一)数据量大 , 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时间长 , 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三)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
第十二条 冻结电子数据 , 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 , 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 , 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解除冻结的 , 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 , 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
冻结电子数据 , 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一)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 。
第十三条 调取电子数据 , 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 , 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 , 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
第十四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 应当制作笔录 , 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 , 并附电子数据清单 , 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 , 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 , 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 , 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
第十五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 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 , 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 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
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 , 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 。
第十六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 , 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 。必要时 , 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
电子数据检查 , 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 , 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 , 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 , 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 , 应当注明原因 , 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 , 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进行侦查实验的 , 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 , 注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 , 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内容是什么,电子证据提取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 , 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 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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