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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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法律关系主体通常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享有权利的一方被叫作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被叫作义务人 。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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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主体,也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对一定社会成员或组织确认为法律关系主体是通过对其能力的确认来完成的 。这种能力表现为三个方面:权利能力,也即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也即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责任能力,也即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
公民(自然人)
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
2.
机构和组织(法人)
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称之为“法人” 。
3.
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权利能力有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之分,二者有很大区别 。首先,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 。其次,公民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因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而各有所别 。再次,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不一致性,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具有一致性 。
(2)权利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 。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
2.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一般而言,公民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1)完全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3)无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