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过错方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过错方
最先,看看法律对此难题的规定 。
1993年最高法院施行《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多个具体意见》,该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理应……坚持人人平等,维护女性、幼儿的合法权利,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益生产、便捷生活原则,有理有据地予以解决 。”“对不宜切分应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子,应依据彼此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标准分到一方全部 。分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等同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赔偿 。在双方标准等同的情形下,应照顾女性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违法掩藏、转移不予拿出的,或非法变卖、损坏的,切分财产时,对掩藏、迁移、卖掉、损坏财产的一方,应给予少分或不分 。”
2001年的《婚姻法》只对藏匿、迁移财产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引进法律,对于其他过错,明确了损失赔偿,没有对财产分割的份额给予调节,只是在对失效和被撤销的婚姻问题上提到了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其条文是“失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被告方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同居期内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裁定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解决,不可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被告方生的子女,适用本法相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这里所指的照顾无过错方,应是对于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这种情形的产生,过错方应当担负一定的职责,则在财产分割上担负一定的代价 。在第四十六条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三)实施家暴的;(四)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这四种情况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失赔偿,但并未涉及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过错方问题,根据同一过错不会反复惩罚的立场,应当解读为2001年的《婚姻法》没有规定过错方应当担负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同时,依据《婚姻法》是上位法,且是新法,那样1993年最高法院规定的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就已无效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婚姻法释意》中提到:“依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问题仅是儿女利益和女性利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但为了反映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因为《婚姻法》46条的规定,是非常严重的过错难题,例如: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偏向的是长期稳定的,一段时间的行为,并非一夜情,或是偶尔在一起 。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往往将婚外恋都看做是46条规定的情况,并且也误以为只要有过错,就应当少分或是不分财产 。
依据之上法律的规定,通常的婚外恋、一夜情并非是法律追责的范畴,这对无过错方而言,如此的要求,好像显得并不公平,由于这般,北京和上海的法院,在实务审理中,对于一般的过错难题,也会考虑对无过错方的一定救助,例如2010年6月上海高院在《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中就明确了“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作出处理 。协议不成的,切分夫妻共同财产,理应遵照人人平等、照顾儿女和女性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益生产与便捷生活原则 。”有关“照顾无过错方标准”,该文档表述:“对于因一方过错造成离婚的,可在切分财产时适度照顾无过错方,以反映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但这种照顾不是法律责任,其性质有别于离婚损害赔偿义务,因而,这儿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执行家暴、凌虐、丢弃等重大过错行为,也包括别的违背婚姻责任或有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办法危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如此的要求只是在相应地区造成对应的法律效果,针对做为四川的侓师,并没查出在四川地区有如此相似的要求 。因而,在没有那样要求的情形下,以自己的具体办案经验来讲,四川的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层面不会有照顾无过错方,仅有在达到《婚姻法》46条的情形下,裁定过错方担负损失赔偿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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