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诉讼中的十六大认识误区


一、“分居二年即可自主离婚” 。
这种认识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离婚是配偶彼此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到民政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起诉离婚,此外没有其他方式 。同时,民政和法院评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关系是否确已裂开,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本、婚后情感、离婚缘故、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评定,是否分居仅仅其中的一个参照要素 。
二、“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
夫妻两人在案件中地位公平,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辨当事人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归分别全部,切分夫妻共有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资产实际情况,依照人人平等,维护女性、幼儿的合法权利,照料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便捷生活原则进行修复 。因而,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层面做出妥协,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
三、“没与家人商议,法院不能判离婚” 。
婚姻自由包含完婚自由和离婚随意,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准则,离婚起诉解决的是夫妻两人并非其父母、近亲属间的纠纷 。因而,法院对不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子,虽然依规谨慎审理,但一般不会主动征询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建议,更不会以彼此父母、近亲属的建议确定最后的结果 。
四、“只要没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 。
在离婚诉讼中,有些男方被告方觉得,只需法院还没裁定离婚,自己作为老公就有权把妻子接回家 。理应说这种尝试和好如初的想法是积极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老公需要经过妻子的允许才能接其回家 。假如强制“抢”妻子回家,不但无法使妻子和好如初,彼此无法和好如初,并且同时形成了防碍起诉的违法行为,势必会遭受法律的封禁 。
五、“判离就能和子女一刀两断” 。
有的当事人觉得,只需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养育,自身也不需再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来往了 。这种观念不但违背了起码的家中道德,另外还违背了法律要求 。由于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清除 。离婚后,子女不管由谁养育,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一方养育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能维持生活或子女生病、念书等新的现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提升抚育费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生病、残废等乏力再次养育,或有凌虐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认为变动子女归自己养育 。回绝按法律公文养育子女的一方能被法院惩处拘押或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能组成遗弃罪 。因此,离婚后父母依然务必执行养育子女的义务 。
六、“即然离婚,见面礼就应当退还” 。
有的地方有婚前男方赠给女性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被告方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即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现实意义而理当返还给男方 。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性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物,如果双方完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导致男方生活困难,会裁定女性酌情返还给男方资产 。法院对女性获得财物的特性是索要或是赠予无法认定的,则按赠予解决 。而法律要求赠予一经创立,赠与人不可规定退还,因而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
七、“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妇自以为是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务归一方全部,负债由另一方承担还款,认为这样就能躲避不还钱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 。假如债务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据资产的一方以离婚承诺为由拒绝还钱,另一方允许还钱却无执行水平,法院查清上述事实后,会评定彼此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躲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方式遮盖违法目地的违法行为,该承诺无效,法院有权勒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妇对债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因而,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
八、“搔扰前任不犯法” 。
有些男方被告方与妻子离婚后,还经常找借口影响前任的正常生活 。他们认为对方以前是自己的妻子,闹点纠纷不算啥,没有违法 。事实上,夫妻两人一旦解除了夫妻关系,双方就恢复二婚随意,相互间不再具备忠实、抚养、同居等责任,资产也再次作了分派 。离婚后,男方侵害其前妻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自然会组成违纪行为,剧情严重的还会涉嫌犯罪 。
九、有婚外恋就能离婚 。有婚外恋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这儿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和婚外恋是两个不同的定义 。因而证实有婚外恋并不一定会裁定离婚 。有些婚姻被告方请一些所谓私家侦探去调研对方婚外恋,往往事与愿违 。
十、产权登记误区 。有些婚姻被告方误认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实际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选购的房子不论是以那方的为名备案,如无独特承诺,都会做为共同财产解决 。
十一、财产转移误区 。有些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经常迁移或隐匿共同财产,例如存款个股变动房屋登记等,认为转移了便万事如意,事实上通常会留有相关证据,还可能造成因故意迁移而少分资产 。因而转移财产务必谨慎,方式理应“高超” 。
十二、青春损失赔偿误区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觉得,在离婚时男方理应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失赔偿只会在家暴,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情形下法院才能裁定过错方给予赔偿 。
十三、我反对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允许离婚就不会裁定离婚 。实际上,假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情感早已破裂,即便不愿意离婚法院还会裁定离婚 。
十四、小孩养育误区 。有些婚姻被告方误认为裁定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养育,自身就没有任何责任了 。事实上离婚消除是指夫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没法消除,彼此还存在法律里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监测养育抚养承继等 。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赡养费 。
十五、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被告方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经常回绝对方对小孩的看望,防止和对方碰面 。这便侵犯了对方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规定履行探望权,法院会裁定支持 。
十六、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发现也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觉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规定切分 。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诉讼中的十六大认识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