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众所周知 , 夫妻两人婚姻破裂 ,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离婚时 , 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去规定法院判决离婚 , 这在我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那样起诉离婚的法律要求有什么 , 请看我下面详解 。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规定离婚的 , 可由相关部门开展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 , 理应开展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失效 , 应准许离婚 。”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 , 又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 , 是指对夫妻一方规定离婚的 , 可以先经相关部门开展调解 。这儿的相关部门 , 是指法院之外的相关部门 , 包含当事人所属单位、妇联、底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
诉讼以外调解不是当事人规定离婚的必经程序 , 不具备法律强制 , 并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婚姻当事人可以随意决定是否先通过诉讼以外调解程序 , 通过哪个机关调解 。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此对诉讼外调解务必遵照自行、合法标准 , 不可对婚姻当事人开展逼迫调解 。
因为相关部门对婚姻彼此当事人以及分歧都有一定掌握 , 能做到对症治疗 , 结合实际对及时处理当事人间的婚姻家庭纠纷 , 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 起到积极作用 。并且在诉讼外调解中“相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 , 彼此当事人的对立性较弱 , 能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关系、改进夫妻感情、清除对立心态 , 因此易为当事人接纳 , 它有效预防了当事人草率离婚 , 或是促进彼此达到离婚协议 。
二、诉讼与所管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到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 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所管 。被告离开居住地超出1年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所管;双方离开居住地超出1年 ,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所管 ,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 由原告起诉时居所人民法院所管;双方都是军人的 , 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属军队团之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所管;彼此当事人也被囚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 一般由被告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所管 , 被告被囚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 , 由被告被囚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所管 。
以上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标准 , 特殊情况下 ,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 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所管;对不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失踪或是宣布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囚禁得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 由原告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
三、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 因其出现于诉讼环节中 , 因此也叫诉讼内调解 。
【起诉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诉讼环节中开展调解 , 有益于对当事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 , 妥当、谨慎地处理离婚案子 。并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 , 当事人一般想要实行 , 这不但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变 , 也减少了法院的进行工作 。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行、合法原则 。另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 要分辨彼此的是非义务 。必要时可与当地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紧密配合 , 一同开展说服教育工作 , 以推动当事人互谅互让 , 促使合好或达到离婚协议
四、审理与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 , 当事人除不能表达信念的之外 , 都应到庭 。确因突发情况没法到庭的 , 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因为离婚案子或多或少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 , 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 能够不公开审理 , 但宣布裁定公布;离婚案子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环节中死亡的 , 彼此当事人的关系即当然解决 , 离婚诉讼已没有现实意义 , 人民法院理应结束诉讼 。
针对调解无效的离婚案子 , 人民法院要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则 , 做出牵涉到离婚是否及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裁定 。凡裁定禁止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子 , 没有新情况、新原因 , 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 , 被告则不受以上期内限制 。实践中 , 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又很没有法定裁定离婚的情况时 , 原告通常需要等候6个月提到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
以上就是我国针对起诉离婚的有关法律要求 , 小编要友情提醒 , 假如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裁定夫妻两人离婚的 , 原告务必等候6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到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要是你也有不清楚的地区 , 能够来电咨询网站的侓师得到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