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员工在朋友圈发文诋毁公司竞争对手,公司要担责吗?

【微信|员工在朋友圈发文诋毁公司竞争对手,公司要担责吗?】微信|员工在朋友圈发文诋毁公司竞争对手,公司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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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员工在朋友圈发文诋毁公司竞争对手,公司要担责吗?

王某是某科技公司的销售人员 , 一日 , 他登录自己的社交帐号并在朋友圈发布了涉及另一家科技公司的图文内容 。 主要内容是某第三方平台对这两家科技公司的产品进行了技术检测 , 王某认为另一家科技公司的产品并没有达到技术要求 , 配图也显示另一家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 而自己所在公司的产品则通过了技术检测 , 并且实现了与该平台的合作 。 后图文均被删除 。 另一家公司认为王某此举系职务行为 , 涉嫌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 , 将王某与其公司告上法庭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王某所发布的图文内容并无确切的依据 , 也没有经过相关的调查核实 , 并且在相隔几天的时间内 , 王某所在公司另有一名销售人员发布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朋友圈 。 在法院审理中 , 王某主张其并未诋毁 , 而是作为消费者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进行正常的意见表达 。 那么 , 在这个案件中 , 王某在朋友圈中的发文是否为职务行为?王某所在的公司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其一 , 朋友圈作为社交表达的新鲜事物 , 受到了广泛欢迎 。 可以说 , 朋友圈就是我们每个人的网络面孔 , 极具私人性 , 但并不止于私人性 , 根据朋友圈的设置 , 陌生用户可被添加为朋友 , 同时也可浏览最近的十余条信息 。 可见 , 朋友圈的属性早已超越了“真实知晓”朋友的范围 , 也存在相当数量的“陌生朋友” 。 最近几年兴起的微商也说明了这一点 , 朋友圈已成为兼具社交与营销双重属性的平台 , 因此应据实分析王某所发内容是否与营销属性相吻合 , 以判断职务行为的是与否 。


其二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而在这个案例中 , 就要判断王某的行为是否为工作任务 。 首先 , 王某所发内容与其本职工作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 并且有推介销售其公司产品的表述 。 其次 , 王某所发内容的直接受益人为所在的公司 , 且有两人发布相同的内容 , 该行为的发出与所在公司影响具有高度可能性 。 根据以上几点 , 王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 所在公司应当担责 ,
要注意的是 , 消费者表达与同行间的损益评价是不同的 。 作为消费者的表达 , 法律以捍卫言论自由保护其正当性 , 却也提出了诚实信用的限制要求 。 同行之间更容易获取业内信息 , 更有动机进行不利评价 , 所以要对其提出更高的限制要求 , 以避免市场主体相互诋毁而陷入无序竞争的困局之中 。 因此 , 大家在朋友圈中所发表营销性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慎重 , 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