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以下凭证,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经公证的住房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在市住房公积金本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不提供); 3、借款银行开具的上一年度实际还款证明(需借款银行盖章); 4、结婚证或户口簿(若需提取配偶的公积金),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 5、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取表 。(提取表上盖单位公章,符合条件后退公积金回单位账户上 。)特殊情况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提取审批表格栏内提出要求,由财务经办人员签字并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的同行本人活期储蓄存折账户 。 二、提取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 当期提取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整 。 三、办理流程 。 1、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初审后填制盖章《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持应提供材料到中心进行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3、持中心核准同意的《提取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 四、提示 。 1、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3、相应表格在合肥公积金网站上下载亦可使用; 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5、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公积金提取须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按偿还住房贷款方式办理提取; 6、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因符合其他规定条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不得低于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 7、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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