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如何判定?药监局给出指
中国经济网2月25日讯(采访人员郭文培)2月24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就条款中中药饮片的定性、范畴、适用情形等内容再明确 。《指导意见》明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仅限于:性状项中如大小、表面色泽等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情形;检查项中如水分、灰分、药屑杂质等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情形,但应排除其他指标不符合标准而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下称“本条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药饮片定义是什么?《指导意见》指出,适用本条款的中药饮片由天然来源的植物、动物、矿物药材经炮制而成 。中药配方颗粒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毒性中药饮片不适用本条款 。
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边界又是什么?《指导意见》指出,中药饮片来源复杂、炮制方法繁多,影响因素众多,药品标准中各项指标的设定只能尽可能接近真值,而不可能完全反映其安全性、有效性 。因此,中药饮片在不符合药品标准个别项目的情形下,存在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可能 。其中,来源是鉴别中药饮片真伪的重要项目,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特征图谱、含量测定等项目是影响中药饮片有效性的主要项目,微生物限度、二氧化硫残留、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是影响中药饮片安全性的主要项目 。考虑到我国国土纬度跨越较大,南北方温湿度差异显著,中药饮片的水分、灰分受环境影响可能会出现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但应当排除水分、灰分超标导致其他指标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
在判定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充分考虑了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复杂因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主要指《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仍属于劣药情形 。
【中药饮片“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如何判定?药监局给出指】《指导意见》强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中药饮片执法过程中,应当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强化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坚持“合法、合理、审慎、公正”原则,守牢药品安全底线 。适用本条款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适用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质量风险等对处罚措施进行综合裁量,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同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质量管理,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中药饮片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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