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t":"邓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 , 通过该物流公司提供的权限使用某服务商APP , 通过接收该APP中另一家公司发布的配送任务 , 以此来获取具体订单 , 进而驾驶自有车运送货物至指定地点 , 物流公司负责向其支付每月的配送费用 。 在一次配送中 , 邓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 双方就邓某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
【meta|互联网平台用工大背景下的劳动关系应如何确定?】上述争议与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有关 。 互联网下的平台用工因为其灵活性越来越受欢迎 , 但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多 , 由于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 因而用工单位也不可能对其进行传统劳动关系中的管理 , 这就使得具体劳动关系的确定变得十分困难 。 在这个案件中 , 邓某并未与物流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物流公司认为其向邓某每月支付的是运费 , 而非工资 , 再加之邓某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公司对其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以及工作量大小进行管理 , 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扯皮不可避免 。 那么到底应如何确定这一类型的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 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 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形 , 符合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 双方之间就成立劳动关系 。 在具体确认中 , 主要通过主体资格、从属性以及业务相关性进行判断 。
其一 , 在主体资格上 , 这个案件中邓某作为劳动者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 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 物流公司也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 。 在实践中 , 大家对主体资格判断依法进行即可 。
其二 , 在从属性上 , 我们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对价进而与实现对劳动者的支配和适用 , 主要体现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上 。 具体到本案中 , 邓某虽无固定工作场所 , 但平台依然可以通过对于订单量的要求实现对其的控制 , 比如在邓某接收订单后 , 平台会对其配送路径、签收时间进行跟踪记录 , 并发布具体劳动指令 。 在报酬发放上 , 银行流水显示所支付款项符合劳动报酬的特征 , 日期固定 , 金额接近 , 这也反映了劳动力和工资形成对价的要求 。
其三 , 在业务相关性上 , 邓某所提供货物运输业务来自于公司的分派 , 邓某运输货物的劳动是物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
因而 , 上述案例中的邓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应该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 在具体实践中 , 大家一定要把握好平台用工中劳动关系的判断要求 , 对用工过程进行实质性分析 , 积极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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