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短视频去水印、网络爬虫与侵权认定( 二 )

  • 原告提供其工作人员向三家案外公司咨询广告曝光率的成本等问题 , 对方答复是朋友圈推广的最低价格是30元/千次起 , 原告以此主张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快手平台信息展示 , 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 , 给原告造成损失 。
  • 2021年7月通过时间戳取证的涉案app下载量 , 用于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性 。
  • 被告除了对下载量达86亿次提出异议 , 认为该数据可能存在刷单情况 , 对涉案app的应用情况没有异议 。



    法院裁判
    法院基于反法第12条对本案双方主张评价如下:第一 , 添加水印落入原告自主经营权范畴 。
    • 原告添加的水印包括“快手标识”和“上传者的快手号”;
    • 原告有权对用户上传至平台的视频以标注水印的方式 , 表明视频来源其平台 , 从而为平台吸引流量 , 提升平台影响力;
    • 【数据库|短视频去水印、网络爬虫与侵权认定】同时 , 水印中标注的快手号也可以构成作者署名 , 表明视频权利人身份 , 可以使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 。
    第二 , 其他经营者如果没有合理理由 , 不应擅自消除和改变上述水印标注 。
    法院认为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妨碍了快手app的正常运行 , 侵害了原告的经营者利益并据此获得利益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至于被告提出的关于原告未通过robots协议限制他人抓取数据的答辩意见 , 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原告行为的正当性 , 对此不予采纳 。
    第三 , 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索赔诉求 ,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获利 , 因此综合考虑被告方涉案app的下载量、持续运营时间、收费标准 , 以及该app并非仅针对快手短视频等 , 酌定经济损失对应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 。
    原告在同期对去水印类app发起批量维权 , 相关主张和举证情况与本案基本一致 , 但被告的行为模式、抗辩情况各有不同 , 法院酌定的判赔额相关比例也差异很大 , 明天可以找几个有意思的案例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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