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东减持规则,创业板减持规则

来源:中国证券报
【创业板股东减持规则,创业板减持规则】证监会于6月12日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和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
据证监会消息,从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上市审核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申请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和技术准备等工作,实施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 。
专家认为,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相关制度规则的正式发布,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式起航,创业板已经踏上了新的征程 。新规下的首批企业有望在今年内首次亮相 。
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将于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共有七章七十五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将投资者可以判断的问题转化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要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 。二是对报名程序进行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公开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创业板企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四是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拒绝率等事项也应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
修订后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有七章九十三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界定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时,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二是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各类证券品种再融资条件设置不同 。三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登记程序 。深交所审核期为两个月,证监会注册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同时,为“小而快”的融资设置简单的程序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经营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五是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对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可转债转股期、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特别安排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
有35篇修改完善的《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文章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适用原则明确,创业板公司应遵守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明确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对具有特殊表决权的公司作出特殊安排 。三是建立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行业定位和风险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股东的信息披露责任
《保荐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与新《证券法》保持协调,调整评审程序相关规定,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 。二是落实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求,明确发行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合力提升保荐业务质量 。三是强化保荐机构内控要求,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推动行业自发形成合规发展和尽职调查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力 。四是加大问责力度,丰富监管措施种类,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
为做好创业板改革工作,试点注册制具体实施,证监会制定修订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6件规范性文件,与《创业板首发办法》 《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一并发布 。深交所制定并修订了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上市条件、审计准则、股份减持制度、持续监管等方面 。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创业板发行承销自律规则 。中国结算制定并修订了登记结算、再融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相关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市场诚信生态,
,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及时把相关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专项公示,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