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融资的八大渠道,创业的风险

资本是企业的血液 。融资行为时有发生 。建立良好的融资渠道和机制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措施 。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生产两种产品 , 一种是实物产品和服务 , 另一种是品牌和股权 , 两者都需要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利润 。
我们常说融资渠道分为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券融资简单理解为利用企业的信用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或上下游进行债务融资 。股权融资分为对内股权融资和对外股权融资 , 包括上市公司未来上市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 。
股权融资的分类相当多样 。从阶段来看 , 可以成为种子股权融资、天使股权融资、VC股权融资、PE股权融资和IPO股权融资 。
如果融资是内部和外部的 , 可以分为内部股权融资、激励销售和对企业内部员工增资扩股 , 吸收新的合伙人成为公司股东 。就外部股权融资而言 , 是吸收股权投资机构或外部企业入股或产业基金 , 或IPO上市后通过公开发行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 获得企业获得股权或股份的融资 。
现在除了正规的融资渠道 , 也有一些民间市场融资 , 比如民间借贷 , 高利贷平台 , 或者普惠平台贷款 , 包括之前爆出来的p2 p , 都是不规范的融资渠道 。
【创业融资的八大渠道,创业的风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 , 老板往往很难区分合伙人和股东 。两者有什么区别?也容易吸引新的股东或招募新的合伙人 , 同时给自己的企业带来非法集资的风险 。
我看到我们很多企业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启动了业务合伙人或者市场合伙人的机制 , 有些合伙人机制违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企业通过招募市场伙伴和商业伙伴 , 可以实现市场开拓和企业融资 , 可谓一举两得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 , 一定要注意非法集资的以下四个条件是否满足 。本质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 。这四个条件又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性、开放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规定 , 以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 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 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 , 除刑法另有规定外 , 视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媒体、宣传、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股权形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确定对象吸收资金 。
今天的课程就分享到这里 , 欢迎大家入群交流互动
下节课 , 我们将讨论如何激发企业并购后的向心力 。敬请期待 , 欢迎入群交流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