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致敬”AF1的BK1,争议很大却容于法律

最近推出的BK1休闲鞋 , 复刻了1982年投产并流行至今的Nike经典鞋款AirForce1 , 这一事件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和大量讨论 。
消费者购买体育用品 , 特别是运动服装、鞋、帽等装备 , 除用于日常运动外 , 还会追随时尚和文化潮流 , 因此 , 具有现代气息、强创意和新鲜感的运动装备会倍受欢迎 。 AirForce1就是这样一款产品且时尚感经久不衰 , 时过40年 , 还遭受重新加载公司(ReloadingPeacemaker)的复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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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用品的外观设计 , 最有效的是专利权保护 , 即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注册 。 无论是抄袭还是使用人用自己的创意 , 只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在专利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 , 便构成侵害专利权 。 这与版权保护产生较大的差异 , 作为具有美感的艺术品受版权保护 , 但版权保护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类似的作品 , 也就是说 , 只有抄袭才侵害版权而独创的作品不受版权法的限制 。
要证明某一作品是抄袭而不是独创 , 其难度可想而知 。 而专利侵权只需证明他人的设计与自己的专利相同或相似即可 , 即使两位设计者“英雄所见略同” , 也不影响专利权人主张权利 。 正因为如此 , Nike早就为AirForce1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
但专利权保护是有条件和代价的 。 首先 , 专利注册有一定的门槛 , 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而且 , 专利不像版权那样自动产生 , 需通过对“三性”的审查核准后才能注册 。 外观设计专利的代价 , 除交纳一定的专利费外 , 就是仅有15年的保护期 , 届期后 , 保护的内容便进入公共领域 , 任何人都可以复刻 , 既不像商标权那样可以无限期延展 , 也不像版权那样有更长的保护期 , 这就是今天BK1能够堂而皇之登场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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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致敬”AF1的BK1,争议很大却容于法律】专利制度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合理的垄断权来鼓励创新 , 创新能够推动技术进步、造福社会 , 而垄断又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因此 , 要兼顾促进技术进步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 专利保护期的设定就是基于这一考虑——既然专利权人在保护期内利用对专利的垄断获得了应有的利益 , 保护期过后不应再独家行使这样的权利 , 而应由社会共享该利益 。
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 既不解决技术问题 , 也不考虑实用目的 , 只是以产品形状、图案、色彩等为构成要素 , 追求美感 。 这就与受版权保护的美术作品有相似或重合之处 。
那么 , 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 , 其设计是否还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版权保护?这也是本次争议的关键问题 。 AirForce1设计独特、富有美感 , 深受消费者喜爱 , 如果该设计能继续作为美术作品受版权保护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 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 , 被以BK1命名致敬的AirForce1设计者BruceKilgore仍然健在 , 即使是职务作品 , 保护期也应是从产品推出之日算起的50年 , 显然AirForce1还在保护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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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版权只保护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的艺术品 。 艺术品与实用品的最大区别是 , 前者不可复制 , 同一个艺术家也不能创作出完全一样的绘画、书法或雕塑作品;而后者的设计虽也富有美感 , 但依托于产品 , 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复制 , 与艺术品产生质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