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创业的动机分类 创业主体的类型不包括什么

作者:金泽刚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经济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新的机遇 。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形成了新的产业领域和新的商业模式,催生了许多新的职业 。
因为新业务是新人,新职业还处于探索阶段,势必面临职业培训体系不完善、能否长期适应社会需求、是否会一头扎进无序竞争等多重问题的考验 。同时,新业态基于不同产业的结合、内部价值链与外部产业链的分化融合、产业的跨界融合以及信息与互联网技术的嫁接,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监管机制和法律保障难以及时跟进 。为了追求利润,违法犯罪等负面影响不可避免,需要预警 。
比如网络主播带货直播已经成为热门职业,但是带货直播带来的混乱却是层出不穷 。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12315平台共收到与“直播”相关的投诉举报2.19万件,同比增长479.60%,仅“直播带货”就占了近六成 。与“直播”相关的投诉举报数量排名前五的企业均为头部电商平台和短视频平台,占“直播”总诉求的11.81% 。其中,忽视产品质量,过度包装广告词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售后退换难以保障,诱导未成年人过度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些直播平台甚至想尽办法吸引流量 。
因此,今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号文件,其中特别提出,通过社交网络、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进行网上交易活动的网上交易经营者,应当显著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和售后服务,或者给予链接和跳转提示 。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应为使用网络广播进行的在线交易活动提供审查功能 。这是监管网上交易全过程的要求 。
《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许多禁止性条款,特别是禁止网络交易经营者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如果不允许虚构交易;不得捏造评价,不得指使、诱导、胁迫他人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不允许通过删除、隐藏、修改评价,或者通过预赞、后差评等不正当手段误导评价,混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不得有虚假现货、虚假预约、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 。网上交易往往只看到数字、图片等信息 。隐形交易背后,隐形监管者要时刻守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当今时代,数字经济和科技使商品交易跨越时空,流通更快,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 。消费者在通过大数据、人脸识别、云计算、共享个人信息获得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日前,央视披露,在一些网上交易平台上,2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5000多张人脸照片的价格还不到10元 。如果这些含有个人信息的人脸照片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照片的所有者不仅可能遭遇精准诈骗,还可能因为自己的人脸信息被用于洗钱、涉黑等违法犯罪活动 。
新业态违法犯罪的问题有的是创业过程中遇到困难造成的动机不良,有的利用新业态的环境刺激外部大脑,有的把传统违法犯罪披上新业态的外衣 。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 。不仅如此,围绕非法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
为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号文件,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志 。收集的个人图像和个人身份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泄露或者提供给他人 。该草案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信息处理者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注重与《民法典》《数据安全法》01《电子商务法》的相互协调,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 。同时也回应了自动决策、人脸识别、披露“人肉”、跨境流动等热门社会问题 。从而最大化效率、安全和成本之间的整体关系,值得期待 。
因为新的商业形态的形成主要依靠社会分工细化和产业融合的路径,再加上互联网技术,是社会分工细化和先进科技的结果 。法律的滞后跟不上新事物
的发展速度 。一方面,对新生事物应该保持必要的宽容,而不是动则以非法经营之名求全责备;另一方面,违法犯罪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就像预测经济发展一样,对新业态环境下的违法犯罪问题也要保持警惕,法律规制的是其颁布施行后的行为,创业受损不等同违法犯罪 。如何界分新业态下经济行为的违法与否,既考验立法者的智慧,也考验司法者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水平和技巧 。
【按照创业的动机分类 创业主体的类型不包括什么】(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来源: 光明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