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ipo,创业板注册制深交所申报

经过一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制度的规则终于正式落地 。6月1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深交所、中国结算和证券业协会发布相关配套规则 。
6月15日(下周一),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上市审核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合并重组申请 。这意味着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已进入实践阶段 。
首发条件有哪些变化?
精简优化发行条件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首发办法》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将投资者可以判断的问题转化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要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 。
具体而言,《首发办法》取消了此前创业板发行条件对盈利表现和无未弥补亏损的要求,规定首次上市申请应满足四个基本条件 。第一,运营三年,稳健运行 。组织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三是业务完整,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无《首发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
《首发办法》对报名程序进行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公开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 。
此外,《首发办法》还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规定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拒绝率等也应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
其中,对于保荐人,《首发办法》规定,保荐人未勤勉尽责,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至三年,或者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责任人 。
征求意见期间,建议因欺诈发行暂停保荐业务资格1至3年处罚过重,建议缩短暂停保荐业务资格期限 。证监会表示,经研究,注册制强调要收紧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加违规成本,欺诈发行要严肃处理,这一规定与科创板的做法一致,因此本意见未被采纳 。
此外,还有意见认为《首发办法》没有将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作为发行条件,与科创板不同,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证监会表示,经研究,创业板的定位并未强调核心技术和R&D能力,因此不采纳该意见 。
哪些企业可以上市创业板?
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一年内暂不实施 红筹、同股不同权均可上市
【深交所ipo,创业板注册制深交所申报】关于具体上市条件,深交所修订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为在中国没有表决权差异的企业设定了三套市值和财务标准 。发行人至少应满足其中一条:一是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第三,估计市值不会少
暂不实施 。
创业板允许红筹企业和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 。《上市规则》为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单独设定了两套上市标准: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上市标准与红筹企业相同 。
其中,红筹企业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明确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
另外,深交所就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相关安排、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与科创板关于红筹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 。
总体来看,本次改革优化了创业板IPO条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且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 。
上市有哪些程序?
审核+注册不超过3个月 下周一深交所开始受理申请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下称《审核规则》),明确了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审核程序,基本与科创板类似,由交易所进行发行上市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 。交易所审核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核机构审核、上市委审议、报送证监会几个环节 。
根据《审核规则》,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 。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回复不具有针对性或者信息披露不满足要求,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可继续提出审核问询 。交易所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
在整体时限上,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这与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征求意见稿规定深交所的审核时限为3个月,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此处修改完善是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保持规则体系协调衔接 。
在审核衔接安排方面,深交所发布《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深交所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2020年6月30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
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深交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深交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 。
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深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 。
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 。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发布实施,廉政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审核人员队伍全部配置到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同时,全市场技术测试组织、中介机构培训、投资者宣传教育、市场风险评估应对等各项工作正有序开展 。接下来,将有序开展在审企业平移和新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抓紧组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库、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以及会计、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持续做好规则解读宣传工作,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积极协调市场各方完成技术改造,全力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启动、顺利实施 。
新京报贝壳财经采访人员 顾志娟 编辑 孙勇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