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司公章,创业公章地址

去年“窦娥元”公章事件让贵州老干妈和深圳腾讯哈登钢铁,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腾讯将追究伪造公司印章者的责任 。现实中因公司印章而产生的纠纷数不胜数,有的公司为了方便业务,往往私自刻制多个公章;有时,当业务合同上的公章与公安笔录上的公章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的效力;掏空公司印章制作电子签名有哪些风险?本文将与您讨论真假印章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
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薛某盟、陈某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96号
薛向陈借款,公司出具保函 。然而,当债权人向康星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时,康星公司认为保函上的公章与公安局公章不一致,导致纠纷 。该案经济南中院一审、山东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虽然担保函上的公章与兴康公司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但与兴康公司向环保局提交的材料中加盖的公章是一致的,证明兴康公司手里有两套公章,因此印章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
本案中,康星公司手头有两套公章,即备案公章和未备案公章 。公司明知“假印章”的存在和使用,但未采取措施防止对方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有争议的公章签署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
李贺强与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2号
【私刻公司公章,创业公章地址】南通公司、李、君安公司均于《钢材供应协议书》加盖公章或签字 。原审查明,均安公司在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不是其工商备案但一审时李贺强提交的军安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核准证以及唐山市路南区政府函等材料上加盖的军安公司公章均未带有防伪编码,而上述材料系军安公司材料员提供给李防伪编码公章
贺强,...在一审时出庭证实上述情况属实;另外,军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一审法院调查中亦证明军安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公章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钢材供应协议书》上加盖的军安公司公章印文是军安公司使用的公章形成,军安公司应当按照《钢材供应协议书》的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该认定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并无不当 。军安公司再审申请主张证人郑学栋与军安公司有矛盾,其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印章系造假形成,但该主张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 。


该案表明: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 。


我们来看一下关于公司印章在实践中的几项关键问题 。




一、对于“虚假印章”所涉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印章“所签署的的文件、合同,或者同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的签字或盖章均可使合同完全成立,印章的真实与否不影响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


(二)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从事明显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明显超越其代表权限,如果合同相对方不构成善意的,则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无效 。


(三)如果是公司员工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后,依然通过以公司名义,大多为公司空白合同来签订相关业务合同,或直接仿造公司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即当无权代理人使用“虚假印章”,若构成表见代理,应认定所涉文件、合同为有效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可对伪造公司印章的员工进行追责 。


(四)主张争议印章真实一方证明印章所属单位知晓该印章且未予否认,即使争议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应当认可争议印章的效力 。即使争议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并不能直接否认争议公章的效力 。此时,只要证明公章所属企业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则表明其认可这枚公章,进而使其具有与备案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


(五)“虚假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虚假印章”为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明知争议合同文本存在、在其他业务中使用过虚假印章、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公章而不否认等情形的,则不能认定或推定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对于伪造的公司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备案,判断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能单单以印章本身来判定,要结合行为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外观,是否使相对人产生了误认来进行综合判断 。即对于加盖了非备案公章或假公章的合同效力,关键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即便法人或被代理人事后表明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的是假章或非备案公章,也可以构成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 。


二、标准公章的特征以及真正公章与电脑制作章的区分


依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总结,“有限公司印章”“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公章”的特征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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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一)真正的公章进入电脑中,需要沾印泥,盖印后再扫描,真正的印章在沾印泥后盖印的过程中因为油墨不均、力度不一会看起来有不规则的杂点,而电脑制作的假印章基本都有均匀的红色,整个印章没有任何色差,也没有杂质和空白 。


(二)真印章一般都直接盖在字上面且后面的字可以透出来,假印章一般会故意盖在空白处,因为会完全盖住下面的文字 。


三、如何防范对方在签订合同内中使用萝卜章的风险?


(一)预留印鉴 。如果是二次或多次签订合同,应当预留印鉴以供比对 。


(二)身份认证 。核实盖章人与印章主体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且与印章主体公司之间进行切实沟通 。验证印章的真假涉及授权、人物、场所等多种因素,但验证签字仅需验明签字人的身份,由其当面签字即可,通常情况下,应尽量要求法定代表人当场签字 。


(三)拒绝专用章 。如果能够加盖单位名称章,则尽量拒绝公司各类专用章 。在谈判与合同起草、修订过程中,可以明确要求加盖单位名称章,公司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单位名称章有且仅有一枚,一旦发生争议后准确鉴定的可能性较大 。而各种专用章首先可能有多枚,其次未必备案,难以找到比对样本进行准确鉴定 。


(四)印章鉴定的申请 。依据举证责任原则,应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申请鉴定,以证明该印章为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有效印章,申请印章鉴定一方提交的作为比对检材的印章应为备案印章,但即便鉴定意见认定涉案合同印章与当事人持有印章不符合,也不能否认现实中企业存在两枚以上印章的情况 。印章鉴定申请通常由申请人向司法鉴定所提起,但该项申请费用可能较高,一般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才采用 。


四、使用伪造印章是否会构成刑法中的伪造公司印章罪?


(一)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是无权制作且故意,如果刻制印章的主体有权刻制公司印章,无论其刻制的是经过公安备案的原章还是备份章,均不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 。


(二)判断被告人刻制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时,均以刻制主体是否有权刻制公司印章为标准 。如各方举证证明,或所涉刑事案件调查结果等足以证明印章确被他人私刻、伪造、冒用,且排除经备案、曾使用或知晓等情形的,则该印章将被认定为“虚假印章”,不能代表所属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则行为人可以被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 。


(三)判断伪造虚构的公司印章,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是否造成法益侵害的实质角度判断 。如果行为人在伪造虚构的公司印章后,例如仅保存在手中从未使用,则不存在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不应构成本罪;但若行为人使用且足以引起社会一般人对产生误认,并认为与真实公司的印章一致的,只要造成了真实公司的信誉受到损害或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则构成本罪 。


【相关法规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