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28日电(采访人员孙博阳)采访人员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2021年第二批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涉及“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和流量、聘请专业团队、“刷手”、竞价虚假交易、发送空包等 。
近年来,流量的“变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不仅推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导致了“刷流量、刷评价”的新格局日益凸显 。“单问题炒作”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在很大程度上欺骗、误导消费者做出违背实际的主观判断,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据了解,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强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使用网络软文、网络名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二批网络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典型案例有10起,涉及4种不同类型的计费方式,包括“直播送”中虚构关注和流量、聘请专业团队、“刷手”、接假交易和送B、“送空包”等 。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使得消费者更倾向于依靠“内容评价”来购买和消费商品或服务,“内容评价”也给经营者带来了更大的“引流效应” 。然而,流量的“变现”也导致了“作弊”、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单交易投机”行为的翻新 。目前通过网络名人和知名博主“带货”“带节奏”的手段和套路多种多样,所谓的粉丝、观众、赞都可以“刷” 。一些卖家通过在直播间制造“虚假繁荣”,诱导消费者冲动、非理性消费 。
同时,近年来,一些无良经营者为了逃避监管和执法,无限期地追求流量和虚假好评 。“单销信”模式的“包装升级”不同于平时的“自刷”或雇佣“刷手” 。单一的模式是以送小礼物和赠品代替订货,形成了“拍A送B”的交易模式,表面上接近正常的购物行为,非常令人迷惑,但世事无常,无论如何将非法手段披上“合法”的外衣,其本质仍然构成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终究逃不出法律的法眼 。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商家为了提高交易量和好评度,已经从组织内部员工、亲戚朋友,演变为组织聘请专门从事这一行业的专业团队,“刷手”完成刷单流程 。这类团队组织清晰,分工明确,有专业的技术和设备“加持”,使得“单本炒股”日益专业化、规模化,非法获利巨大,形成了网络黑灰产业 。“单期炒作”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对于“写单信炒信”的大规模、团伙式行为,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执行衔接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据了解,目前,在监管部门对刷单行为的严厉打击下,网上刷单的方式和特点正在不断更新 。近年来,“寄空包”的方式是一种新的计费手段,即“物流计费” 。一些不法分子控制了多个销售空快递包裹的网站,销售大量快递订单 。这些快递单号要么通过快递物流平台闲置,要么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发送空包裹”,为不法商家提供虚假物流信息 。通过发送空包的方式,在“刷手”和物流的同步配合下,发送空包或在空包中放入小礼物,通过“物流”诈骗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隐蔽性强,也是监管部门下一阶段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
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江苏省常熟市赖某沙利用直播室“水军”“单炒信”
2020年12月起,基本案情:各方与常熟市长福街道雄之达服装商行合作,在颤音平台对该店销售的服装进行视频直播(服装直播销售)营销 。2021年1月19日,在直播活动中,当事人雇佣了一名在直播期间专门刷人气的“水军”,进入直播间刷虚假流量,增加直播期间展示的在线人数,在直播间营造虚假高人气氛围,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
当事人在法律依据及处罚: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3000元罚款 。
案例二:安徽黄山云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老客户“拍A送B”“炒单”
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淘宝旺旺联系曾经下单的消费者,称按照流程参加店铺活动可以赠送小额礼品 。具体流程为:消费者搜索店铺内某款产品关键词并下单,付款;当事人发货的并非下单产品,而是一些小礼品;物流到达后要求消费者确认订单并给予好评,当事人将本金和佣金返还给消费者 。当事人以赠送小礼品的方式“拍A发B”,改变商品的实际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共刷单372单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5万元 。
案例3:广东省佛山市纷艾家具有限公司利用“刷手”拍A发B“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了店铺名称为“意品艺居”的网店 。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通过他人为该网店进行刷单 。具体操作为:根据网店的需求制定刷单计划,联系“刷手”进行刷单,将订单金额和对应的佣金充值到“蚂蚁社区”平台,以小礼物充当订单货物交付物流公司发货,最后“刷手”确认收货 。当事人共刷单29笔,产生订单及佣金费用合计金额15.62万元 。当事人支付佣金给“刷手”并以小礼物充当订单货物“拍A发B”,虚构交易记录,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
案例4:江苏省苏州古善科商贸有限公司雇佣刷单群利用老客户“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网店“喜得凯旗舰店”,主要从事各式运动休闲鞋类的销售 。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为提高公司网店访客量及网店内鞋子的销售量,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刷单,虚构交易记录和交易量 。一种方式是雇佣刷单群帮助刷单,每笔佣金8元,共计刷单926笔,支付佣金7408元 。另一种方式是联系老客户刷单,每刷单一笔赠送一双10元以内的断码尾货鞋子,共计刷单127笔,送出127双鞋子 。
【酒吧门口一晚赚好几万 代理声卡一个能赚多少钱】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
案例5: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金粤柏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发货“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联系“刷手”,虚构交易记录,对其开设的“sanrtarian旗舰店”、“佛山市顺德区金粤柏家具有限公司”、“北帆旗舰店”三个网店进行刷单 。具体流程为:“刷手”在上述三个网店下单付款购买相应商品,网店并没有实际发货,“刷手”自行点击收货后,呈现虚假的商品交易量 。当事人从2020年10月1日至11月2日,通过刷单虚构交易410单,虚构交易金额76.45万元,支付“刷手”佣金8970元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
案例6:广东省深圳市华海丰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买家”“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进口化妆品的代理销售,主要商品为“黛摩阿甘油”,销售渠道为线上网店 。为了提高网店销售额与权重排名,当事人对“黛摩阿甘油”商品虚构交易流程、交易记录和好评,寻找非真实消费的“买家”,支付其佣金和货款,让“买家”通过正常的线上支付流程购买商品,从而在平台系统中产生虚假的交易记录,随后虚构商品好评 。当事人共计刷单157单,刷单金额共计1.28万元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
案例7:江苏省南京双骍瑞贸易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12月份开始在淘宝、京东平台实施虚构交易活动,选择特定商品制定刷单计划 。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条,安排运营人员按照制定的刷单计划找“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进行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 。当事人根据刷单交易的标记,给“刷手”发送空信封或者空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对产品给予满分好评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
案例8:江苏省南京佳佳电子有限公司制定“补单”计划“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自2020年1月开始,当事人为了提高商品销量,选择特定商品制定“补单”计划,通过“补单”等方式实施虚假交易 。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条,安排运营人员按照制定的“补单计划”找“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进行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 。根据“补单”交易的标记发送空信封或空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给予满分好评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
案例9:四川省广元市爱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8年底在天猫注册商家账号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 。为提高销量,当事人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刷单”,一是利用商城后台管理系统,采取先调低单价,再大批量自购的方式进行刷单 。二是通过支付佣金和本金雇佣网络“买手”下单,下单后向其邮寄空包的方式刷单 。从2018年底至案发止,当事人共计刷单1万余单,支付佣金共计15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40余万元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
案例10:江苏省苏州市亦暇服饰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开设一家名为“纪舒雅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 。2020年11月28日,当事人通过微信雇佣“刷手”开始刷单,对于刷单的订单号,当事人均邮寄空包裹,在“刷手”确认收货评价之后返还订单金额及佣金 。当事人共计刷单296单,支付佣金共计3564元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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