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tbit|浅谈互联网环境下“商标的使用”与“商标侵权”( 二 )


(二)App应用名称
【Fitbit|浅谈互联网环境下“商标的使用”与“商标侵权”】App应用名称是互联网环境下使用商标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 当一些词汇被注册为商标的同时又被用于 App名称时 ,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需要判断其是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 。
具体而言 , App 应用名称与其内容、功能或特征有一定关联的描述性使用 , 很难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 。 在新浪“拍客”商标权纠纷案中 , 法院认为 , “拍客”一词来源于网络中人们常用的代表一定文化特征的词汇符号 , 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善意地、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 同时 , 新浪公司将其与“新浪”或相应图标结合使用 , 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 这种使用是对“拍客”一词符号本意的使用 , 属于描述性使用 , 不能认定为侵犯他人商标权 。
反之 , 若App 应用名称与其内容、功能或特征无关 , 开发者将与他人已注册商标一样的App应用程序上传至应用商店 , 供消费者下载和使用 , 则属于商标的使用 , 其应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 。
三、结语在互联网环境下 , 商标的使用形态日新月异 ,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 对判定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案件有着重要影响 。 然而商标的基本功能没有变 , 依然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 因此 , 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的使用”和“商标侵权”应当结合相关标识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来判断 , 以此更好地将对传统商标权的保护延伸到网络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