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什么支持,给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什么等扶持

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资金的政策效益 , 近日 , 将更好地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 《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
根据 《意见》  , 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 , 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运营 , 收益用于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 。

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什么支持,给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什么等扶持

文章插图
支持的对象是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本省 , 且在本省创业 , 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 。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 , 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
支持内容 。1.创业贷款贴息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 , 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 , 按贷款利率的50% , 给予最长2年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 , 不予贴息 。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 , 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 , 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 , 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 , 满足上述条件 , 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 , 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奖励按年度申请 , 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 , 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
创业扶持
p style="font-size:15px;"> 帮扶对象 。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且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
帮扶内容 。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 , 对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 , 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 , 再及时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
1.大病专项救助 。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 , 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 , 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 , 按规定程序 , 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其中: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0.5万元(含)—2万元的 , 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 , 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 , 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 , 救助比例为80% , 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 , 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 , 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 , 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 。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 , 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 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 , 生活仍严重困难的 , 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
根据要求 , 民政部门协助核对困难帮扶对象信息;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管理基金 , 并将基金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运用再贴现等资金 , 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 , 明确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 , 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 。各市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
实施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什么支持,给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什么等扶持】(责任编辑:王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