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退市股票恢复上市 创业板股票 退市

12月14日,深交所表示,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深交所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并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注的问题回答了采访人员提问 。
《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深交所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 。本次修订借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退市指标、退市程序、风险警示和退市关联交易安排,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 。扣除前后净利润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市值低于3亿元,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数以上董事不能保证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大违法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出具合格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 完善面值退市指标相关表述,全面优化现有金融类、交易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其中,特别强调交叉应用财务指标,加快清理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企业 。
二是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取消,退市流程大幅缩短 。重大违法退市连续中止的时间点由“知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作出司法判决”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判决”,同时简化了上海市委的审议程序 。退市整理期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并放开首日涨跌限制,减少炒作空间 。此外,本次修订中,考虑到可转债具有股票属性,将同时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不再另行规定终止上市的标准 。很明显,如果公司股票终止,可转换债券将同时终止 。
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引导理性投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新增了财务退市风险警示(*ST)等持续经营能力存疑且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中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风险警示(ST)情形,收紧了违规担保等风险警示情形的量化标准,扩大了资金占用等风险警示情形的主要范围 。设立风险警示板,包括风险警示股和退市股,并分别披露风险警示股 。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的适当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加强风险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
据深交所介绍,此前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基本落实了本轮改革的总体思路,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退市指标,优化了退市实施程序 。
在退市指标方面,一是增加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财务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一步优化营业收入认定和扣除机制;二是增加重大违法财务造假的组合标准,从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三个方面判断公司是否触及重大违法退市;三是新增董事半数以上不能退市对年报或半年报保真的标准化指标,并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包括公司丧失信息披露渠道、公司拒绝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或
改革完成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板)在主要退市指标和退市程序上基本一致 。
深交所表示,为确保退市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对新规实施前股票已停牌并被给予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设置了过渡性安排:对股票已停牌的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 他们仍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010的相关规定判断自己的股票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或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并按照上述规则规定的程序恢复上市和终止 。
对于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其股票将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根据2020年年报披露,应对方式有四种:一是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将根据新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二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标准的,不暂停上市
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报披露后按照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三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且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四是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
【历史退市股票恢复上市 创业板股票 退市】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