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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蔡健人函〔2019〕2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建鲛人函〔2020〕139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职业标准和培训大纲,在施工现场培训专业人员,达到规定课时后参加考试,并向合格人员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活动 。
第三条建筑工地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属地管理的运行机制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根据浙建发〔2020〕139号通知精神,浙江建筑学院具体承担全省建筑工地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统筹规划、指导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担我省建筑工地专业人员国家有关职业培训政策的实施 。
(二)负责统筹规划全省建筑工地专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工地专业培训体系 。
(三)负责制定我省建筑工地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核认定省级培训机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
(四)负责组织编制浙江省考试题库及相应的配套教材 。
(五)负责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六)负责需要省级协调的事项 。
(七)负责报送全省建筑工地专业人员专业培训年度工作情况 。
第五条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的培训测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专业人员国家和省职业培训政策的实施 。
(二)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工作,按照“双随机性、一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专业人员专业培训机构的考核认定,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
(四)负责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传培训机构信息,审核培训机构提交的测试计划和测试结果 。
(五)负责申报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开展情况 。
(六)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建筑工地的专业人员的职业介绍
各类投诉举报培训 。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六条培训机构是承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实施机构,可分为企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可独立完成注册、培训和测试 。主要职责:
(一)在批准的培训测试范围内,按计划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培训测试,并接受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
:15px;">(二)制订符合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测试所需要的组织分工、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 。
(三)负责审核参加本机构培训测试的报名人员资格 。
(四)负责制订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培训与测试计划 。
(五)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
(六)负责在管理系统上记录黑名单信息 。
(七)负责与培训测试相关的其他工作 。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培训机构应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业记录;社会培训机构应为具有相关办学资质(须具备《办学许可证》),长期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
(三)具有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 。
(四)有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职教师及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
(五)有满足培训测试所需要的场地和相关设备:
1.应自有测试机房(原则上不得租赁),企业测试机台数不少于30台、社会培训机构不少于50台,且有不低于5%的备用机 。
2.确保考场所有测试机都可以连接到互联网,考场至少独享100M网络带宽,以保证测试顺利进行 。
3.每台测试机需配备一个摄像头,确保摄像头能完整采集电脑前方座位区域,测试过程中能够进行人脸识别和测试过程抓拍 。
4.测试机应到达市场主流配置,操作系统应使用windows7及以上 。
5.考场应配置监控设备及身份查验系统,考场摄像头设置应确保考场360度监控无盲区,摄像头清晰度应达到设备最佳 。
第八条 培训师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
(二)熟悉本岗位职责、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实际工作经验 。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
(四)熟悉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培训工作需要 。
第九条 培训机构设立程序:
(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具备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一式二份 。
2.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是申请社会培训机构的应有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如是申请企业培训机构的应有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设立培训中心及聘任管理人员的内部文件 。
3.上报建设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报表(附件2)和培训机构承诺书(附件3) 。
4.机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的证明材料 。
5.培训测试机房验收表(附件4) 。
6.培训测试有关的规章制度 。
7.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行业公布相关信息,并录入管理系统 。
第十条 培训机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上作出相应调整 。
第四章 培训报名
第十二条 培训岗位: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等13个岗位 。其他岗位根据建设部职业标准颁布情况另行增加或调整 。
第十三条 报名条件:凡年满18周岁,同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职业培训 。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非土建类中职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以报考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
【八大员证一年考几次 八大员证是什么怎么考】4.建设类职业院校或设有土建类专业的综合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由院校集体代报相关岗位职业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