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手表|百度烤肉侵犯百度商标权,判赔230万!

智能手表|百度烤肉侵犯百度商标权,判赔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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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手表|百度烤肉侵犯百度商标权,判赔230万!

当你看到一家“百度烤肉” , 会不会和我们所熟知的百度引擎联想在一起?

 事实上 , 百度烤肉和百度之间并没有关系 , 而是京百度餐饮公司旗下品牌 。 据了解 , 京百度餐饮公司成立于2012年 , 后又创立了四家分公司 , 这五家公司在所经营的店铺名称、装潢、广告宣传、微信公众号、美团APP等处使用大量“百度”“百度烤肉”“百度食糖”等标识 。
百度发现之后 , 以商标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五家餐饮公司告上法庭 , 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 近日 , 法院判决结果出炉 。

 法院审理认为 , 百度公司将“百度”作为核心注册商标标识 , 经过长期、广泛地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 , “百度”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 并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
被告五公司的行为具有攀附百度公司“百度”商标声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 侵犯了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 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 , 并对其商誉产生不利影响 , 故五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最终 , 法院依据五公司提供的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等证据 , 认定五公司侵权期间的年平均营业利润为30余万元 , 五公司的侵权持续时间五年多 , 同时考虑到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五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 , 酌情确定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对五公司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35%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 判令五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0余万元 。

 关于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 引起纠纷的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 ,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 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应当从重处罚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