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16日电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为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在促进创新创业、培育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风险投资市场主体加大对技术创新和中小微创新创业创造企业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制定了《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行业及相关部门普遍反映,由于风险投资标准不明确,对风险投资的性质和战略定位认识不一,市场上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私募股权基金的界限模糊 。甚至出现了将风险投资等同于互联网金融的误解 。各种投资业务混杂发展,难以有效区分 。风险资本在集中投资于早期投资和投资于长期科技投资方面的作用是不够的 。支持风险投资发展和监管的相关政策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此,《办法》遵循“立足创新创业,服务实体;坚持“问题导向、与时俱进”的原则,做到“定位明确、界定清晰、统筹兼顾、预留空间” 。
明确各类创投主体“身份”
《办法》指出,创业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 。
风险投资企业是指以投资创业企业为主,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企业 。包括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和非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 。
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委托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或者主要通过投资其他风险投资企业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企业 。其中,以其他风险投资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也称为风险投资母基金 。
非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是指以风险投资活动为主,拥有自有合法资金并自我管理的企业 。
天使投资人是指以自有合法资金直接开展风险投资活动的个人,主要面向种子期、起步期未上市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 。
明确划型条件 创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根据《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名称和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有规范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企业名称中应使用“创业投资”字样或经营特色,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应表述为“创业投资(对非上市企业的有限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
第二,投资对象 。创业投资企业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投资总额,投资期限5年以上(含)的规模不低于实收资本总额规模的70% 。投资规模以投资时的投资本金计算,包括未上市企业上市后风险投资企业持有的未转让部分股份,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发行的可转换为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可转换债券 。风险投资母基金除外 。
第三,资本规模 。创投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所有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的实收资本 。
第四,杠杆的极限 。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模的10%(包括实收资本和未缴认缴资本,下同)
5.专业的管理团队 。自我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至少有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职责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者创业投资管理咨询企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机构必须至少有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应加强专业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 。
不及物动词合格投资者 。基金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所有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
七.持续时间 。风险投资
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等,原则上存续期合计最短不得短于7年(含) 。
《办法》同时指出,创业投资母基金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除应满足第四条有关条件外,还应“创业投资母基金的投资对象应包含3家以上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且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母基金实缴总资本的70%”等其他条件 。天使投资人则应满足“在所投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一般不高于50%”等条件 。
明确鼓励投资范围 划定经营“红线”
按照《办法》,国家鼓励支持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发展,并引导其加大对中小微创业创新创造企业的早期投资和长期价值投资 。
一、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聚焦投早投小,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 。
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聚焦支持创新创业创造,特别是对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解决卡脖子领域、基础前沿研究、原始创新、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以及国家战略科技前沿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
三、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提供优质增值服务 。前款所称长期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主体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期限超过5年(含)的投资 。其中,持有期限超过7年(含)的,为超长期投资 。
此外,在合规运作方面,《办法》要求,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合规运作,遵循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和社会责任原则,注重持续健康发展 。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业政策、投资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就业优先政策等宏观政策 。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用于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 。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 。不得使用杠杆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外担保,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担保或反担保的除外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等“明股实债”方式间接从事借贷融资业务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等 。
作者:申佳平
【创投基金 创业投资母基金】来源: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