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的推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创业板的上市也成为众多企业关注的焦点 。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是什么,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如何比较,都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创业板的快速成长也是因为大家的追捧,那么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成长性高,但往往成立时间短,规模小,业绩突出 。至于基本发行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盈利要求、资产要求、股权要求、主营业务要求等 。具体数值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要求: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旨在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实施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支持成长阶段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具体来说,创业板公司要有一定的盈利基础,有一定的资产规模,需要生存一定的时间,具有高成长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为了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创业板为发行人设置了两个量化的业绩指标,让发行人可以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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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创业板需要什么条件,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2)发行人应有一定的规模和期限 。根据《证券法》第50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已发行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 。规定发行人具有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权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并具体要求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3)发行人应突出主营业务 。初创企业规模小,处于成长发展阶段 。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形成核心竞争力 。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一类业务上,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
(4)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提出严格要求 。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参照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对主板的严格要求,要求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明确控股股东的责任 。在中国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以及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作为出资的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 。
第十二条发行人主要从事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p style="font-size:15px;">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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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详见《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 。主体资格:主板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创业板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主板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创业板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盈利要求: 主板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创业板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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