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 , 随着法院工作人员将裁定书发给深圳市民梁某某 , 执行不到半年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案”正式出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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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 35岁的梁先生未能创业 , 负债约75万元 , 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其个人重整计划 , 结束其个人破产程序 。随着裁定书的正式送达 , 意味着自《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 , 深圳中院正式审结首例个人破产案件 , 也是首例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
2021年3月1日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 。这是中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 。长期以来 , 由于种种原因 , 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是一片空白 。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 , 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
【创业失败的结果 创业两年失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 必须从个人破产制度入手 , 构建完整的破产制度 。只有这样 , 才能与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接轨 ,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营商环境 。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发达和成熟的地区 , 深圳对市场机制法制化的需求更为迫切 , 而个人破产制度原本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一种救济退出机制 。
据统计 , 截至2020年底 , 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业主体近400万户 , 其中个体工商户占比近40% 。此外 , 还有许多商业实体 , 如微信业务、电子商务和自由职业者 。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 , 一旦这些商业主体遭遇市场风险而无法创业 , 往往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 。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激发企业家创造财富的热情 , 将从根本上损害市场的活力 。
因此 , 利用特区立法权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保障个人债务危机的后续 , 推动更多企业家在创造财富的浪潮中投资 , 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 成为确保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
“多亏了个人破产条例 , 我的生活才没有那么糟糕 。”这是梁先生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后的感叹 。当事人的这一感叹 , 反映了个人破产制度取得了应有的成效 。
媒体称 , 重整申请受理后 , 梁先生每月7700元的基本生活和部分生活必需品成为豁免财产 , 利息违约金也停止重叠 。创业失败的梁先生 , 压力不再很大 , 但仍能过上正常的生活 , 努力工作 , 积极挣钱还债 。这一点契合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 , 因为在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原本就是立法的初衷 。
当然 , 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像梁先生那样幸运 。截至目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30件个人破产申请中 , 5件债务人撤回申请 , 2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同样的应用有不同的结果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诚实与不幸” 。在个人破产重整过程中 , 重整计划需要债权人的同意 。在梁先生的案例中 , 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比例达到90%以上 。之所以如此 , 是因为债务人通过详细说明申请破产的原因和过程 , 获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信任 , 债权人也可以参与破产程序 , 充分发表意见 , 同时也有相应的法律监督程序 。
总之 , 梁先生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 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也认为梁先生不仅有信用 , 而且有积极的还债意愿和相对完善的还款计划 , 愿意给债务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 结果是幸福的 。
正如专家所说 ,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一个里程碑性质的案件 , 它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开始从无到有 , 开始进入真正的司法运行阶段 。”相信深圳的司法实践将为我国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宝贵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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