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哪正规 什么人叫ppp政府项目

解读准则第14号——浅谈PPP项目会计处理的应用
注册会计师协会
同样的解释仍然是最快的,但仍然没有根植于阅读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于具体的处理还是很茫然的 。为什么呢?因为同样的解释还是讲标准,没有解决根本的实际问题 。
本文旨在应用和分享一些应用层面的见解:
1.PPP通常有三个合同 。
第一种是投资合同,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二是PPP项目合同,由政府拖到项目公司实施;第三种是施工合同,项目公司将PPP项目的施工劳务发包给施工公司,施工公司通常是社会资本方 。
第二,各方利益
社会资本在经营期内取得了项目公司的建设收益和收益分成;
政府可以用较少的资金实施公共设施建设,并在运营期内获得收益分成;
第三,社会资本为建筑劳务提供会计处理
当建筑合同准则被废除时,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确认为该时间段履约义务的收入通常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
四.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准则第14号主要准则对象解读)
原处理是指按照《准则解释2号》对BOT的处理,如果项目公司实际不提供建设服务,则不确认收入 。新准则解释14号废止了解释2号,提出按照新的收益准则分享交易价格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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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PPP项目的交易价格是未来运营期的回报,不能在合同一开始就确定,更不能分摊 。实践中,项目公司支付给施工公司的工程款连续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即借款:合同履约成本,借款: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项目完工进入运营期时,将合同履约成本作为成本转入无形资产摊销,同时确认运营期收入 。第14号参考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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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哪正规 什么人叫ppp政府项目】如果在运营期内可以确认一些收款,比如政府的付款,当项目公司有权收到款项时(通常是在项目完成并开始运营时),会确认确认的金额为金融资产,即借款:应收账款或长期应收款(视施工时间而定,如果是长期应收款,则应考虑主要融资部分) 。完工分录,施工阶段,借方:合同履约成本,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完工施工,借方: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差额),贷方:合同履约成本 。在经营期间,无形资产作为成本摊销,同时确认经营期间的收入 。接收确认付款以抵销应收款项 。参考原文:
://p3.toutiaoimg.com/large/pgc-image/575143412e0945989f77face84c33d26" />因此,如前述,实务中,由于交易价格的不能事先确定,因此在建造阶段,没有实际提供建造劳务的项目公司也是没有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与解释第2号并无差异 。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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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根据本条的意思,项目公司在建造阶段,即使发包给其他方,也要确认收入并合同资产 。那么前面我们说的项目公司确认合同履约成本不确认收入,就与此存在矛盾 。然而,由于交易价格无法在建造阶段确定,因此解释14号出来之前都是直接按支出来计入无形资产,而非收入 。实质上,如果严格按照解释14号来,也不是不可以,即,按照与支出相等的金额确认收入:
借:合同资产,贷: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劳务) 。成本归集仍按前述处理,多一项结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合同履约成本 。竣工并运营时,借:无形资产,贷:合同资产 。


如此,对损益无影响,但是有了收入和成本 。这里的建造收入与后期的运营收入实际收入来源都是一样的,来自于公共资产的运营 。仍然存在重复确认问题,除非,按价格分摊,建造收入与运营收入加总等于运营总收费,那么按照新准则的余值法,运营收入就只能按照运营总收费-建造收入后的净额再均摊到各期确认 。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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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也是追溯不重述 。对于IPO企业来说,通常发行人是社会资本并提供建造劳务的一方,其确认建造收入没有任何问题 。解释14号规范的主要是项目公司的处理,即,发行人与政府资本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通常如果该项目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仅作为重大影响,那么发行人权益法核算,项目公司的损益影响发行人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前述探讨,项目公司适用解释14号,在建造阶段对损益无影响,因此对于尚处于建造阶段的项目公司,发行人权益法核算,对发行人报表无影响,而对于进入运营期的PPP项目,则会产生较大影响,采用余值法分摊交易价格,那么运营收入需要按净额(运营总收费-建造收入)分摊各期确认,而非按照运营总收费分摊各期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