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败是常态成功是意外 创业失败是常态

新华社深圳7月19日电:破产就是不还钱?中国首例个人破产案背后的“破产困惑”
作者朱祖英
深圳市公民梁于1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裁定书 , 其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获法院核准 。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 , 个人重整计划首次获得批准 。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等于不还钱 , 还是纵容老赖?专家认为 , 保护“诚实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法规的核心 。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是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 , 是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空白的关键一步 。
2018年 , 35岁的梁选择在蓝牙耳机市场创业 , 但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 。此外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该行负债较多 , 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今年3月10日 , 梁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 , 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能力 , 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 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法院查明 , 梁于法院受理其个人破产申请当日 , 宣告债务约75万元 , 停止支付利息 。由于梁创业失败后在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 , 月薪约2万元 , 法院同意梁申请重整程序 , 与债权人重新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
根据法院判决生效的重整计划 , 未来三年 , 除了每月7700元的基本生活费和部分生活必需品作为免责财产外 , 梁夫妇承诺其他收入将用于偿还债务 。重整计划实施后 , 债权人本金100%清偿 , 债务人免付利息和滞纳金 。如果梁不执行重整计划 ,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深圳破产法院院长曹表示 ,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 。“诚实与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 , 也是法院进入破产程序后决定是否批准债务人申请债务免除的条件 。“个人破产重整和解实际上可以防止真正的破产 , 防止债务人的生命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 。”曹对说:
数据显示 , 目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个人破产申请600余件 。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 , 个人破产申请规模较小 , 主要申请人为有创业或经营企业经验的中青年人 。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表示 , 目前 , 温州、南京等地正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同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 。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件 , 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如何申请、审查、判决的法律过程 , 可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提供经验 。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作的?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空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 , 个人破产的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以梁案为例 , 由于未来可预见的收益 , 法院并没有宣布破产并全面免除其债务 , 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 使债权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接受 。
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 , 并不是简单地免除他们的债务 。《条例》规定了各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除的情形
此外 , 自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 , 债务人将面临最少三年 , 最多五年的刑期 。在破产程序和免责期间 , 债务人的各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 , 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支等 。只有豁免期顺利通过 , 才能免除剩余债务 。
法律专家建议 ,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 , 应进一步完善制度 , 加强法院与政府的合作 , 促进信息共享 , 细化案件受理标准 , 完善个人征信和财务管理法律制度 , 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 推动个人破产诈骗入监 , 让恶意逃废债的“老赖”无处藏身 。(结束)
【失败是常态成功是意外 创业失败是常态】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