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案例分析 创业板注册制ipo现被否案例


ipo上市案例分析 创业板注册制ipo现被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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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创业板上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委”)2020年第44次审议会议发布审议结果,认为江苏网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符合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要求” 。同日,深交所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委审议意见,终止对网科科技初始申请的审核 。此系今年6月以来,即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创业板首家IPO被否企业 。
因此,该案例的特殊之处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协议,且一致行动人中包括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二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安排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市委特别关注公司股权是否代表公司持有、股权归属是否明确、实际控制人确定是否准确等问题,要求公司充分、准确披露前述相关事项 。从最终审计结果来看,公司相关披露内容尚未得到上海市委的认可 。
本文将结合相关披露信息和规范要求,分析注册制下网科IPO被拒的主要原因,并总结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
1 网进科技的基本情况
网科是一家面向智慧城市的专业IT服务商,业务范围主要涵盖智慧公安、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建筑、智慧医疗等智慧城市子领域 。公司通过建立满足客户需求的智能系统和软件应用平台,以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的形式为客户提供IT服务 。
(一) 主要财务情况
【ipo上市案例分析 创业板注册制ipo现被否案例】报告期内,公司2017-2019年营业收入及扣非归母净利润呈稳步增长趋势,2019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6162.51万元 。2020年1-9月,公司业绩下滑,公司解释主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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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演变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7日,前身为网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金有限公司”),是由美国网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网金”)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黄玉龙,他也是美国网金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5月,美国网金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黄玉龙,网金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 。当时的股权结构是黄玉龙和张亚娟分别持有网金有限公司70%和30%的股份 。
网金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后,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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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股权转让后,新增股东潘成华及苏州黑角投资银行(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黑角投资”),张亚娟不再持有网金有限股权;第二次股权转让后,昆山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商旅集团”)、上海敦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实投资”)、深圳市禾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投资”)通过转让持有的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潘成华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网进有限60%股权,取代黄玉龙成为网锦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后,文商旅集团成为网锦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但其出具确认函称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入股,并确认了潘城华为网锦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2016年12月,网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2500万股;2018年2月,公司将分红和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公司总股本由2500万股增加至5000万股;2018年8月,黑角投资向公司增资,总股本由5000万股增至5800万股 。
截至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网进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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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在前述黑角投资对公司增资的同时,黑角投资内部亦进行增资,潘成华担任黑角投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成为出资比例最高的合伙人,而且,潘成华与黄玉龙、敦石投资、和丰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由此其合计控制网进科技65.52%的表决权股份 。故公司披露认为自2016年5月至今,潘成华为网进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2 网进科技IPO被否原因分析
结合上市委最终的审议意见,我们将网进科技IPO被否原因归纳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为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权属问题,另一方面为第一大股东作为财务投资者合理性问题 。
(一)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权属问题
对于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审核,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对此,结合审核问询的披露信息,主要针对黄玉龙、张亚娟及潘成华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客观,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
对此,深交所审核中心在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1)2016年4月,黄玉龙将公司6%股权(对应65.923085万的注册资本)以209.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黑角投资(潘成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亚娟将公司30%股权(对应329.615424万的注册资本)以1,045.3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潘成华,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对应市盈率为2.01倍(据披露信息,2016年同类并购重组的平均市盈率为11.50) 。从履历上看,黄玉龙、潘成华、张亚娟存在共同任职经历,关系密切 。
(2)在上述股权转让相近期间,黄玉龙银行卡曾向张亚娟、潘成华及黑角投资的其他出资人(汤晓新、李参宏和陈欣)转账 。黄玉龙向张亚娟的转账包含潘成华委托黄玉龙代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45.31万元 。黄玉龙向陈欣账户的转账金额正好为黑角投资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9.06万元 。
(3)公司及相关人员称,上述资金转账系潘成华等人因对黄玉龙主导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具有贡献而应获得的房产项目收益款 。但是,对于该房产项目收益款,审核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第一,潘成华等人未直接参与房产项目投资,主要从事协调、沟通、撮合交易和办理手续等工作;第二,前述房地产项目最早2005年开始销售,但给与潘成华等人的房产收益款一直未支付,直到2016年于前述股权转让时才予以支付;第三,房产收益约定仅为口头约定,实际获得收益与口头约定的房产销售收入千分之四存在差异;第四,潘成华等人从黄玉龙处所获得的房产收益,由黄玉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公司未提供相关纳税凭证 。
尽管问询回复中,公司进一步说明其实际控制人系潘成华,黄玉龙与潘成华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且即使黄玉龙不转让其股权,网进科技亦满足发行条件,故无代持的必要性 。但在股权转让价格、房产项目收益款这两个关键点上,仅公司目前所披露信息,未能充分消除深交所及上市委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是否达到权属清晰条件的质疑 。
(二)第一大股东作为财务投资者合理性问题
对文商旅集团的地位予以特别关注,主要系其为昆山市国有独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为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昆山国资办”) 。据披露信息,公司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昆山市,且其业务主要通过公开招标以及商务谈判方式获取 。因此,文商旅集团的国资背景在公司业务开展中起到何种作用、是否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直接影响文商旅集团作为财务投资者的合理性 。
公司认为第一大股东文商旅集团对公司既无控制权,也无重大影响,仅作为财务投资者 。但是财务投资者,一般不具备被投资公司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且不实际参与被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而仅追求中、短期的经济回报 。但是,深交所审核中心在审核中关注到,文商旅集团不仅持有公司超过三分之一的股份,且在公司董事会提名了两名董事,同时由文商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薛仁民担任公司董事长 。
在问询回复中,网进科技结合IPO成功案例中的类似情形,对文商旅集团财务投资者的地位进一步予以论证,并通过文商旅集团及其股东昆山国资办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公司未承接任何昆山国资办的智慧城市业务,说明文商旅集团第一大股东的背景未对公司业务产生实质影响 。但在上市委会议中,上市委直接指出文商旅集团为昆山市国有独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90%以上销售收入来源于昆山市智慧城市建设,对文商旅集团作为财务投资者的合理性再一次提出质疑 。
3 结语
综上所述,注册制下,股权清晰仍为IPO审核非常重要的底线要求,需要我们予以充分重视 。一方面,在设置股权结构的时候,需做到合理合法,避免后续整改或IPO时付出不必要的成本和代价;另一方面,对于历次股权转让及调整,需特别关注转让对价、纳税情况、会计处理、股权代持、一致行动安排等情况,谨慎对待,规范处理 。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在任何时候与任何情况下,均不作为作者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 。
编辑:lanceguin, Zj_h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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