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小水电站补偿标准,小水电退出国家补偿标准

律师答复:
依法批准建设的合法水电站,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请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关闭决定或者责令关闭,并对水电站给予合理的行政补偿,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
律师解析:
水电站的开发建设须经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因此,行政机关对水电站开发建设的审批,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关闭水电站的决定,实际上是撤回其已经作出的生效的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根据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撤销已生效的水电站建设行政许可,但应当依法对水电站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因此,依法建设的水电站被行政关闭时,企业向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赔偿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但是,当面临行政关闭的决定时,水电站应通过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水电厂要及时收集行政机关作出的停工决定和政策文件,请专业律师判断停工决定和行政命令是否合法,违法行为在哪里,做好维权准备工作 。
其次,如果水电厂认为停工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委托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停工决定,避免停工决定生效,给水电厂造成实质性的侵权后果 。
再次,即使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作出关停水电厂的决定,水电厂也应更加关注行政机关实施的关停行为和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具体关停行为及时通过法律措施予以纠正,以免因违法关停程序给水电厂造成严重损失 。
【关闭小水电站补偿标准,小水电退出国家补偿标准】最后,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撤回行政许可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案件,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水电厂必须保留与企业在建设和运营中所遭受的投资和损失有关的重要证据,作为企业向行政机关索赔的事实依据 。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赔偿、未全面履行赔偿职责、拒不履行赔偿职责的违法行为,水电厂必须及时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措施,保障其赔偿权益,避免因维权怠惰导致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