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众包骑手猝死,众包公司、外卖平台被判担责90%,与过往判决不同

众包|众包骑手猝死,众包公司、外卖平台被判担责90%,与过往判决不同

11月11日 , 北京法院网官微“京法网事”发布《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 外卖平台、雇佣公司被判赔偿150余万》一文 , 引起行业关注 。

案件概况
众包骑手刘某某在凌晨送餐途中突发疾病身亡 , 家属认为饿了么平台可以获取骑手实时位置 , 但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 导致刘某发病数小时无人发现并最终死亡 , 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众包服务商)、饿了么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在用工关系上 , 刘某某与众包服务商之间为雇佣关系;
在责任承担上 , 众包服务商承担70% , 赔偿109万元;饿了么平台承担20% , 赔偿48万元;刘某某自身承担10% 。
需要注意的是 , 目前 , 该案件处于一审结束状态 , 是否会有二审 , 二审是否改判有很大不确定性 , 且一审的判决书并未向外公布 , “京法网事”所发布的文章中有很多具体事实也没有详细描述 , 仅从目前信息来看 , 有以下值得关注的内容 。
01、众包骑手签订合作协议 , 被认定与众包服务商为雇佣关系
刘某某与众包服务商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理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 , 平台运营方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 根据协议约定 , 负责外卖配送的劳务人员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 , 该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 , 对配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 根据法律规定为配送人员缴纳相关税费 , 并根据约定足额支付配送人员的报酬 , 尽管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 , 但实际上 , 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 , 因此 , 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刘某某的雇主 , 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 。 ”
刘某某与外卖平台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理由
“就平台运营方公司(饿了么)而言 , 因其并未与刘某某签订合同 , 也未对刘某某进行劳务管理 , 不能认定刘某某与其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 , 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不需承担雇主责任 。 ”
关于赔偿责任的认定理由
“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 , 且同时配送多单 , 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 , 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 , 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 , 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 , 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 , 因此 , 雇佣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 ”
“但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 , 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 , 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 , 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 , 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 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 , 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 ”
02、朝阳区法院在之前类似案件中有不同的判定
原告:赵某为众包骑手
被告:A公司为美团第三方众包服务商;B公司美团众包
【众包|众包骑手猝死,众包公司、外卖平台被判担责90%,与过往判决不同】案件:
赵某在配送完订单返回通常等单地点的过程中时发生交通事故 , 导致左腿、右肩受伤 , 要求A公司和B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
A公司认为与赵某的劳务关系仅存在于接到订单至商家取单再至送达客户这一时间段内 , 且已为赵某投保个人意外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