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将近|在商品链接中指示性使用他人商标,算侵权吗?( 二 )


“双十一”将近|在商品链接中指示性使用他人商标,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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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指示性使用 , 应当从使用目的的正当性、使用需求的必要性、使用尺度的适当性、使用结果的非混淆性等维度进行考量 。 如在本案中 , 净化公司在其天猫网店中销售多种品牌、型号的滤芯产品 。 在此前提下 , 净化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客观说明其滤芯适配“布鲁雅尔”空气净化器的行为是正当、善意的 , 其目的是为了说明滤芯的用途 。 倘若禁止其使用相关品牌的商标 , 则消费者便无法在众多滤芯产品中进行区分、选购 。 且净化公司在宣传图片等多处附加自己的商标以表明商品来源 , 不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滤芯产品来源于博露雅迩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关联 , 也不会对博露雅迩公司的商标权益造成不当损害 。 故法院最终认定净化公司关于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抗辩成立 。
在此 , 民三庭法官也要提醒广大经营者 , 在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商标作指示性使用时 , 必须遵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则 , 要清晰客观地进行表述 , 同时标明并突出自身品牌 , 莫要心存侥幸 , 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蹭他人品牌热度 , 否则即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 导致被诉的风险 。
(作者:民三庭王立朋、李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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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