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2021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二 )


(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项目
对本市专精特新企业上年度的9个月及以上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含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关联公司担保、担保机构纯信用担保等),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且不超过贷款合同额的1%(单户贷款合同额超过3000万元按3000万元计),给予贴息。
项目由提供信用贷款的商业银行代为申报,在获得贴息资金后返还相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根据2020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的结果和服务类别,综合评价其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平台建设、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专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业务规模、服务特色、用户满意度等因素,分级奖励。其中,提供海外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应为已认定的“上海中小企业海外中心”,按照其2020年服务业绩予以奖励。
A级:奖励50万元;
B级:奖励30万元;
C级:奖励20万元;
D级: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项目
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具有相应的数字化服务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稳定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申报单位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应适合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具有较好的应用效益和较高的市场成熟度;申报单位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000家。
原企业上云项目服务商的遴选有效期为三年(2020-2022年),本年度不再另行申报。
(二)中小企业创新项目
1.2016年1月1日后在本市注册;
2.已盈利企业2019年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20%,或未盈利企业2019年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为准;
3. 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先支持发明专利已授权或已受理的企业。
(三)中小企业升级项目
1.在本市注册;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购入先进设备,单个设备或多个设备累计额不低于100万元,设备购置时间以融资租赁发票时间为准。
(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公司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后报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
3.公司为改制上市已支付的财务顾问、法律咨询、审计、资产评估费用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融资附加费用奖补项目
申报机构为本市辖内法人银行、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按规定向上海银保监局规范报送数据,“两增两控”执行较好,上年度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超过10亿元,且平均利率低于6%。申报机构承诺免除1000万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相关的抵押登记费、房地产评估费,以及监管部门禁止收取的各项费用。
(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项目
项目申报机构为本市辖内法人银行、商业银行在沪分行,上年度支持本市专精特新企业信用贷款不少于10户,且额度不少于5000万元。申报机构应在获得贴息资金后一个月内返还相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同时提供相关资金支付凭证。
(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申报单位需参加2020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工作且评估结果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