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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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对哪一种附加刑的可用,法律中都是确立作出了可用方法标准的 。自然,不同的酷刑 , 规定的可用方法肯定不同 。今日,就请各位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 剥夺政治权利的可用方法是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可用方法是啥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可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可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通常是下列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奸污、纵火、爆炸、下毒、打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的犯罪分子,对此类犯罪分子理应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依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偷盗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审批》的规定,对故意伤害、偷盗等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刑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是什么】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可用 。单独可用剥夺政治权利 , 是作为一种不夺走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罪刑较轻、不用被判主刑的罪犯 。单独可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条款均规定在刑法分则之中,共有17个条款,主要包含一些乱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
二、剥夺政治权利刑期怎么计算
根据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计算有如下四种状况:
1单独可用剥夺政治权利的 , 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测算并执行 。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 , 同时实行 。管控到期解除管制 , 政治权利也同时修复 。
3判处有期徒刑、拘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刑期、拘留执行完毕之时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可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自然施用以主刑执行期间 。换句话说,主刑的执行期间尽管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具有政治权利 。假如被判有期徒刑、拘留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内具有政治权利 。准许其履行选举权,但其他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
4判处死刑(包含死缓)、无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裁定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
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可用方法,法律中明确了二种,包含单独可用与附加可用 , 实际要选择哪一种方式 , 则还要由法官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作出选择 , 而非任凭法院自由裁量的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 前文都是作出了讲解的,分成了四种状况 , 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大量基本知识您可以资询浙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