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存单作质押办理贷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一、偷盗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
被告刘某从受害人赵某家里偷出一张赵某的***元工行存单交到另一被告杜某 。几天后,刘某、杜某到工行一下属分行用此存单质押 , 由杜某给予伪造的赵某身份证,刘某假冒赵某签署了个人借款合同,从银行贷款rmb***元现钱,过后刘某分到***元 , 杜某分到3300元 。
二、侵权人组成哪种犯罪?
【盗窃存单作质押办理贷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文中则认为,刘某、杜某的举动组成盗窃罪,刘某、杜某先偷存单,再通过用存单抵押的方法从银行贷发生金,后一种行为是前一种行为的再次,是为了做到偷盗金钱的目地而开展的 。
(一)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诈骗罪和盗窃罪主观上均需要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但诈骗罪的有意内容是侵权人用意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领受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而盗窃罪的有意内容乃是侵权人明知其所要窃取的财产是我国、团体或其它公民个人财产或占据,其窃取行为能给公共财物或公民个人每一个财产造成损失的结果,但其为了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而期待公私财物亏损的结论产生,并坚持实行了隐秘窃取行为 。本案的刘某、杜某从主观故意上剖析是为了隐秘窃取赵某存单上的钱 , 并非行骗被害人的钱 。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违法获得公私财物的方法不同 。盗窃罪主要通过隐秘窃取的方法,而诈骗罪乃是根据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本案刘某、杜某先窃取赵某的存单,随后假冒赵某身份用存单质押从银行贷款,刘、杜二人使用骗局只是为了给其窃取赵某存单上的钱造就便捷标准,由于刘某窃取赵某的存单后并未做到其占据存单所储蓄项的效果,而抵押借款能实现这一目地 。杜某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尽管实行了仿冒赵某身份证的欺诈行为,但这只是为了获得存单里的储蓄而采取的方式,则是盗窃行为的再次 。只不过刘、杜二人为了实现偷盗的效果,其刑事犯罪触犯了诈骗罪的犯罪形态,属于非并罚罪数形状里的牵连犯 。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最后都是为完成一个犯罪目的而服务,侵权人开展的多个行为中间具备方式与目的的关联,相互依赖形成一个有机的总体 , 牵连犯的法律特征就是在目地行为或原因行为违犯一个罪行的情形下,方式行为或结果又触犯了此外不相同的罪行 。本案刘某、杜某的主观目的是隐秘窃取他人财物,为达到这一目地,在银行抵押贷款时又触犯了诈骗罪这一罪行,是典型的牵连犯情况之一,但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前提下,除针对法律明确规定应给予并罚的牵连犯推行数罪并罚外 , 针对其他任何牵连犯均可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此案自然是以盗窃罪的处断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