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京:关于专利保护的这个问题,值得为文解释( 二 )
由此看 , 技术发明成果是否需要“专利保护” , 最终取决于各自的成本 。 庇古说 , 保护专利可减少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分离 , 能让技术成果应用到有较高价值的用途上去 。 此判断原则上没错 , 但我认为并不是重点 , 保护专利的重点 , 是将某项新技术的社会收益内化为发明人的私人收益 , 激励发明创新 。
回头再说基础研究 。 毫无疑问 , 基础研究成果的私人收益会小于社会收益 。 可国家为何不为其提供专利保护呢?思来想去 , 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困难 。 首先 , 基础理论的应用面非常广 , 若提供专利保护 , 其成本要比保护某项技术成果高很多;其次 , 基础理论成果没有商品载体 , 不能分割 , 难以在市场销售 。
上面这两大困难 , 归根到底 , 则是源于基础理论成果属公共品 。 现在要研究的是 , 公共品是否真的无法收费?以往经济学家认为公共品无法收费 , 是因为消费不排他 , 难以确定受益人 。 现在看来 , 此观点不一定对 。 有一个可证伪的例子:电视台播放新年文艺晚会 , 观众收看不排他 , 是公共品 , 而电视台却可通过插播广告向企业收取广告费 。
【王东京:关于专利保护的这个问题,值得为文解释】可见 , 公共品虽不能直接收费 , 但却可委托“广告”间接收费 。 事实上 , 基础理论成果也可委托收费 。 问题是怎样委托?目前国内的做法 , 是委托国家的科研院所 , 由政府出钱资助 。 而在欧美国家 , 则主要是委托私立大学 。 大学需要基础研究支撑 , 基础研究越强 , 学校名气越大 , 可获得的社会捐助就越多 , 这样也就有财力为研究人员提供更优厚的待遇 。
写到这里 , 我们可得三点结论:
第一 , 专利保护可激励创新 , 但也有成本 , 国家不为基础理论成果提供专利保护 , 原因是保护成本过高 。
第二 , 基础研究容易出现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分离 , 要鼓励基础研究 , 需将社会收益内化为研究人员的收益 。
第三 , 内化社会收益应双管齐下 , 既可委托国家的科研院所 , 也可委托民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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